我省出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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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程國媛)記者11月4日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該廳日前和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稱為《辦法》),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獎勵作出規定,凡經查証屬實的舉報,將給予榮譽獎勵和500-10000元人民幣獎勵。
         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生態環境部《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而制定的。《辦法》規定,舉報下列行為,可予以獎勵:1、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証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違反排污許可証行為﹔2、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3、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審批已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不落實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4、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轉移、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5、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區內,且造成較大影響的﹔6、通過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7、環境監測數據、在線監控系統弄虛作假、環評文件弄虛作假、粗制濫造行為﹔8、非法貯存、轉移、傾倒、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環境污染隱患﹔9、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性質惡劣且不易發現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舉報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避免了環境重大污染事故發生的其他情形。
     《辦法》明確了5種舉報方式:一是電話舉報:12369﹔二是網絡舉報: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三是微信舉報:全國12369環保舉報聯網管理平台、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微信公眾號﹔四是來信來訪舉報:省、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五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辦法》規定,舉報獎勵需具備4個條件: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在山西省行政管轄區域內﹔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准確名稱、詳細地址、存在違法事實以及反映違法事實的文件、圖片、影像等資料証據﹔有獎舉報僅限於實名舉報。舉報人應如實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証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確造成無法聯系到舉報人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辦法》指出,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舉報。對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實施重獎。《辦法》同時要求,負責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嚴格履行保密職責。《辦法》還對獎勵標准、發放原則、不予獎勵的情形及資金保障、責任追究等作了具體規定。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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