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體活動自甘風險
文體活動自甘風險

【案例】
劉某系A大學學生,在校期間加入學院組織的籃球隊。在一次隊內籃球訓練時,劉某與王某發生了肢體沖撞,劉某摔倒腳踝受傷。王某得知劉某受傷立即將其送至學校醫務室,校醫務室發現劉某傷勢嚴重便將其送入醫院。經醫院診斷,劉某腳踝粉碎性骨折。劉某出院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傷殘補償金、醫療費等共計14萬元。
【法條解讀】
本案中,劉某在參與學校組織的文體活動時意外受傷,但是籃球運動本就具有較強的肢體對抗性和人身損害的可能性。劉某作為成年人自願參與籃球活動對其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有一定程度的預見性,而王某也在劉某受傷后對其進行了必要的救助。在此情況下,王某是否應對其進行賠償?在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對於參與體育競技這一“自甘風險”的情形,並未列入減輕責任和免除責任的法定事由中。司法實踐中,一般依據造成傷情的參與者的過錯程度,結合公平原則確定賠償責任。
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條法律規定明確了“自甘風險”原則。哪些情形下可以適用該條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甘風險”適用范圍為具有一定危險的文體活動,包括專業體育運動、非專業體育運動、自助旅游等戶外探險活動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參加”僅限於直接投身活動之中,如在體育活動中發生在運動員之間的人身損害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對觀眾造成的損害不包括在內。“其他參加者”也限於同一活動。參加者僅應自擔活動本身所固有的內在風險。因此,在操場跑道上跑步時被打球者砸傷,則不屬於“自甘風險”,打球者若有一般過失則仍應擔責。
通過上述對比我們不難發現,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民法典》將“自甘風險”作為了免責事由之一,填補了法律空白。再出現類似本案的情況時,王某可依據上述《民法典》規定免除賠償責任。但是,《民法典》第1176條中也同時規定“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因此,文體活動的參與者依然負有注意義務,如參與者嚴重不遵守規則,惡意傷害其他參與者,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正常活動尤其是體育運動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如果發生意外,該活動的參與者就需要承擔責任,不僅徒增糾紛,更會使得參與者望而卻步。這就體現出《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在文體活動中“自甘風險”,讓參與者為自己的自願行為買單,使得責任承擔規則更加公平。此外,也可以促進參與者積極採取防止損害的預防措施。同時,通過“自甘風險”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讓廣大人民群眾減少心理負擔,輕裝上陣,有利於激發公眾參與文體活動的熱情,促進民間文體活動的發展。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辛瑞 梁家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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