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鉗拔牙、煙頭燙嘴、熱水澆頭……

虐童案頻發 該如何保護我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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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鉗拔牙、煙頭燙嘴、熱水澆頭……遭受如此非人虐待的是一名6歲女童,施暴者竟然是她的親生母親及其男友。在對施暴者加以譴責和對孩子的心疼之后,此案再次引發人們發出叩問,為何虐童案件屢禁不止?11月19日,山西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不好好寫作業 女兒遭母親暴打致死
  早在2015年,山西晚報記者就曾採訪過一起十分惡劣的虐童案。因為女兒寫作業不認真,母親曹某對女兒大打出手,直至女兒死亡。
  案件發生后,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曹某提起了公訴。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曹某沒有辯解。
  曹某的辯護人認為,案件屬於母親採取過激方式管教孩子,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對於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曹某沒有足夠的認識,也沒有犯罪動機。辯護人認為,曹某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曹某因女兒不寫作業,毆打女兒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於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曹某作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毆打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考慮到曹某毆打女兒,確屬一時激憤,非惡意犯罪,結合其犯罪后能夠積極救治、投案自首等情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虐童案背后是不合格的父母
  6歲女童遭母親及其男友虐待,導致胳膊落下殘疾﹔7歲男童被生父煙頭燙傷,切除部分手指﹔4歲女童遭繼母虐打至重傷昏迷……近段時間,曝出多起虐童案,手段之殘忍令人不寒而栗。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曾對媒體報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進行統計,梳理撰寫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與研究報告》(以下簡稱《研究報告》)顯示,其中85%的案件為父母施暴,親生父母施暴佔75%,繼父母或養父母施暴的佔10%。
  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吳銀燕認為,這與傳統的教育陋習和父母的人格失范不無關系。“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傳統觀念在不少父母心中根深蒂固,一些父母容易將自身產生的負面情緒轉移到孩子身上,將發泄的途徑投向無力反抗的孩子。更重要的是,處於弱勢的孩子很少會主動尋求救濟,虐童事件很難被及時發現,而施暴者在這一過程中往往變本加厲。上述《研究報告》顯示,未成年人對父母的家暴行為進行報案的隻佔2%。從目前媒體報道來看,虐童事件具有隱蔽性,往往虐童事件被曝光之前,實際虐待行為已經持續了很長時間。
  吳銀燕表示,離婚率上升帶來的家庭矛盾突出也是兒童遭受虐待的原因之一。年輕人當中奉子成婚率高,離婚率也高。離婚后再組成家庭時,前夫或前妻的孩子就成了“障礙物”。一些父母容易將負面情緒轉移到孩子身上。
  國內相關法律尚未設立專門“虐童罪”
  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刑事二部副主任王勇杰表示,目前,國內相關法律尚未設立專門“虐童罪”。從憲法到刑法,從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反家庭暴力法,我國一系列法律法規中都有關於未成年人撫養、保護的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在辦理虐童案件時,司法機關大多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理。《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根據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虐待被害人過程中,持凶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針對屢禁不止的虐童現象,不少專業人士呼吁將“虐童罪”納入刑法。“刑法應該有針對傷害對象是兒童的法律條文,至少針對兒童的傷害行為在量刑標准上要超越針對成年人的量刑標准。”王勇杰律師表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未盡到法定監護職責,還故意虐待傷害未成年子女,應當從重處罰。
  發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須強制向公安機關報告
  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發現不及時,是虐童類案件的一個重要特點。嚴重影響了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這與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自身特點密切相關。一方面,這類案件往往發生在家庭和學校、培訓機構、賓館、娛樂場所等內部場所、封閉環境,外人很難發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自護意識、能力還不強,不少孩子遇受侵害后不敢、不願甚至不知道尋求幫助。這些都導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被侵害,有的遭受侵害甚至持續幾年的時間,給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有些案件后來即使被發現,由於時過境遷,給偵查取証、打擊犯罪帶來很大困難,有的甚至因為証據滅失,讓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應有懲罰。
  為此,最高檢、國監委、教育部、公安部等多個機關,共同下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規定發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須強制向公安機關報告。
  《意見》規定,居(村)民委員會,學校、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者,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院等救助機構,社工機構,旅館等,凡是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機構都是強制報告部門。上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和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公職人員都有強制報告的義務。
  不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予以行政、刑事追究。及時報告取得明顯效果的,予以表彰、獎勵。
  須報告的情況包括9類: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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