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不畏懼 《民法典》為你解難題
三十而已不畏懼 《民法典》為你解難題

律師簡介
韓怡君,女,漢族,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期間,辦理多起毒品犯罪案件、暴力性犯罪案件、貪污賄賂案件、經濟犯罪案件等,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韓怡君律師具備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縝密的辨析思維、求實的工作作風、較高的職業道德。在工作中以“熱心、耐心、細心、責任心”的全心投入,認真務實,竭誠為委托人提供精益求精、高效的法律服務,其專業能力和服務態度廣受當事人的認可與好評。
《三十而已》熱播,劇中情節引發強烈共鳴。現實生活中,遇到婚姻家庭問題該如何解決?8月16日,山西晚報記者採訪了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韓怡君。韓怡君律師結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的8大亮點,告訴大家法律是如何解決這一道又一道的難題。
增設離婚冷靜期是否離婚要理性
數據顯示,我國離婚率自2003年起不斷上升,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有人認為,現行婚姻法對登記離婚未作任何限制,使得人們對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行使過於自由,造成的后果是草率離婚事件不斷攀升。最終,損害了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障。《民法典》增設了30日的“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証﹔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增設離婚冷靜期這一制度,旨在減少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給予當事人適當時間去冷靜、理性地對待雙方婚姻關系和離婚要求。這相當於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慎重行使權力,以激發雙方對家庭的責任心。
婚前患病未告知可向法院求撤銷
以前的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后還未治愈的,這類婚姻是無效婚姻。這一規定自實施以來一直存有爭議。反對者認為,結婚自由是公民的憲法權利,以患有某種疾病為由宣告婚姻無效侵犯了婚姻自由權。此外,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進步,至今在醫學上也無法准確定性哪種疾病是禁止結婚的重大疾病,在審判實踐中同樣難以把握。
基於對該條文的爭議,現行民法典刪除了此規定,並新增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也就是說,重大疾病的范圍比禁止結婚的疾病寬廣,而婚姻是否無效,主動權掌握在另一方手裡。
一方面,若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跳過繁瑣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另一方面,《民法典》對於婚姻是否可撤銷的認定已經不以婚前隱瞞疾病婚后是否治愈為限,而是隻要一方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並未如實告知,不管婚后治愈與否,另一方婚后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家庭成員已明確權利義務更清晰
一直以來,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對親屬、近親屬的表述各不相同。因而民法典對重要的基本概念作出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這一規定明確概念,劃清范圍,為調整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奠定了基礎。同時,首次將“家庭成員”作為法律概念予以界定,明確了家庭成員法律責任的承擔。例如,被虐待的家庭成員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等。
夫妻債務需劃清個人名義排除外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實施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証責任從夫妻一方轉移給了債權人。舉証不力的后果自然也由債權人承擔。從該解釋施行效果看,總體上能夠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因此,民法典對於夫妻債務的規定基本沿用了上述解釋的精神,於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証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規定旨在避免處理夫妻債務時出現兩個極端,不僅要避免夫妻雙方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要避免夫妻一方離婚時無故被高額負債。
婚姻存續可析產婚內弱勢受保護
過去在離婚案件中,當夫妻雙方存在矛盾激化時,往往有一方會提前將財產惡意轉移或揮霍,更有甚者一方會謀劃多年,為轉移財產而久拖不離,導致雙方在真正離婚時已將共同財產轉移或消耗得所剩無幾,鑒於此,請求婚內分割財產的呼聲也愈發強烈。
因此,《民法典》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並於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該規定使得婚內析產在法律上成為可能,旨在保護婚內弱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夫妻一方履行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
親子關系有疑問正當理由可起訴
《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本條規定為提起親子關系確認或否認之訴提供了法律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這兩項要求必須同時具備,父或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不判離法律有了新路徑
《婚姻法》兜底條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在司法實務中往往缺乏操作性,實踐中對於感情破裂的判斷標准難以統一,而且訴訟離婚的過程較為漫長,且第一次判離的概率極低,即便是第二次起訴,法院也不一定會判離,可能還會有第三次、第四次起訴,造成了當事人較大的訴訟負累。鑒於此,《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該規定明確隻要滿足上述條件,就必然會判決離婚,這大大降低了法官的裁判難度,有效緩解了多次起訴不判離這類案件的發生。
無論何種財產制離婚均可提補償
在家庭生活中,總有一方會為家務活動付出更多,為了肯定婚姻中家務勞動的價值,《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條規定將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從僅能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擴大到了夫妻共同財產制或其他財產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不僅存在合理性,也能體現夫妻雙方的公平性。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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