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免費實施專利要看約定
是否免費實施專利要看約定

海鷗畫
【案例】
A公司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委托王某開發某項技術。王某提交的其QQ郵箱郵件打印件顯示,A公司於2012年2月21日向王某郵箱發送郵件,內容為:“王某:你看一看需求,該項目要馬上開始,並將你的報價等告訴我”。王某郵箱於2012年2月21日向A公司發送郵件,就該技術開發任務進行了分析及評估,開發周期一個月,開發費用為20萬元。該項目完成后,王某將技術成果交付給A公司,A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了開發費用20萬元。后王某將該技術申請了發明專利,但A公司一直使用。一年以后,該技術的市場價值猛增,王某認為,該項專利屬於自己,A公司應當按照市場價值支付專利使用費用,便將A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一年的專利使用費用30萬元。
【法條解讀】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案中,王某和A公司並未約定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根據前述《合同法》之規定,推定為該涉案專利歸技術開發人所有,即王某系該專利的專利權人。王某取得專利權后,作為委托人的A公司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因此,如果根據現行《合同法》規定,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很可能駁回其訴訟請求。
而本次頒布的《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相較於《合同法》之規定,《民法典》有所變動,首先是對於委托開發合同的專利申請權歸屬,《民法典》在約定除外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法定除外的限制,從而保留了法律對於委托開發合同的專利申請權進行特別規定的可能。
其次,《民法典》刪除了《合同法》關於委托人免費實施專利的規定,對委托人實施專利是免費使用還是有償使用未做出強制性規定,依據《民法典》規定,在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情況下,委托人仍然有實施專利的權利,但是許可條件如何,是仍然是無償的,還是有償的,費用標准如何則可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回到本案,《民法典》施行后,委托人和技術開發人是可以就許可使用費用進行約定的。如果A公司和王某均同意支付專利使用費用並簽訂書面協議的,那麼王某是可以向法院主張這一費用的。
委托開發的技術成果,一方面是由於委托人提供了研究開發經費和技術資料等物資條件﹔另一方面也是由於研究開發人付出了大量的創造性的腦力勞動實現的,因此委托人和研究開發人都對此做出了貢獻,都應當對此成果分享收益。《民法典》對於委托開發專利歸屬的變動,一方面貫徹了《民法典》合同自由的基本觀念,體現了《民法典》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另一方面體現了國家層面對專利創造和發明的支持和鼓勵。
《民法典》生效后,委托人和技術開發人更應當通過綜合考慮市場價值、風險負擔等多種因素后,對委托開發的權利歸屬以及許可使用的時間和條件等作出明確約定,從而防患於未然。否則,一旦雙方對此均無約定,委托人很可能因此遭受巨額賠償,技術開發人也可能因被委托人搶先申請專利遭受損害,一招不慎將面對巨大的經濟損失。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陰秀王 賈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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