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组配2名担架员,纳入报销范围
《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明年起实施
每组配2名担架员,纳入报销范围
《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明年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曹婷婷 实习生高远)现场急救抬担服务政府“买单”,交通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12月4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抬担服务费用,每个医疗急救出诊车组配2名担架员,向患者免费提供搬抬和协助现场急救服务。医疗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为增强自救互救能力,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器械应当配置在机场、地铁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并安排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此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采取让行、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可以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条例》对医疗急救过程中的疾病预防与控制进行了严格规范。患者或家属应当及时告知既往病史、疑似病症等真实情况,并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至少设置一个具有标准化洗消功能的县级急救中心站,并应当将医疗急救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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