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房地產交易的“標准合同”
北宋房地產交易的“標准合同”
北宋太平興國八年(983年)的汴京朱雀門外,茶樓酒肆的喧鬧聲中,一場房產糾紛正在上演。綢緞商張員外握著發黃的契約文書,指著臨街鋪面質問賣家:“這契書既無四至界畔,又缺交房期限,如今你要強佔后廚三間,天下豈有此理?”這番爭執正是當時民間房產交易亂象的縮影。
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宋代不動產交易空前活躍。據《宋會要輯稿》記載,僅汴京一地,每月房產交易逾千件。但民間私契多由牙人代筆,常出現“契式殘缺,界至不明”(《名公書判清明集》)的亂象。有狡黠者將舊契重描作新,或在“批鑿”環節偷改條款,更有甚者“以白契偷漏稅錢”(《續資治通鑒長編》)。這些糾紛不僅困擾百姓,更造成國家財稅流失。
時年三月,知開封府司錄參軍事趙孚在《請置典賣庄宅契書疏》中痛陳時弊:“庄宅交易,多因狡詐之徒蒙昧尊卑,既成契券,遂有爭訟。”這位精通律例的司法官首次提出標准化契約的設想:由官方制定“劃一式樣”,明確必備條款,要求“逐處水契,皆以此式書填”。
宋太宗當即敕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主持編修。新式契約須載明“田宅四至、交易錢數、交割期限、違約罰則”等十二項條款,堪稱我國最早的標准化不動產買賣合同。為推廣新制,朝廷在州縣衙署外立“板榜”,鐫刻契式模板供民摹寫,開創了古代合同規范化的先河。
至神宗元豐年間(1078-1085年),這套制度已臻完善。據《慶元條法事類》記載,百姓交易須先赴縣衙購置“定貼”(草本),填寫后經書鋪驗証無誤,再購官印“正契”。正契用特制楮紙印制,加蓋朱色官印,故稱“紅契”。整個流程包括:草市問價——買賣雙方經牙人說合議價﹔立定貼——繳納5文錢購草本,預填交易信息﹔官驗批鑿——書鋪核實產權、驗証契稅﹔納錢請契——按成交價3%至5%繳納契稅﹔朱批立契——四份正契分存買賣雙方、商稅院、縣衙。
這套制度雖增加了交易成本(正契售價達200文),但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現存北宋元祐六年(1091年)《馬氏賣地契》實物顯示,契約詳細記載了“東至張家牆,南至官道”等界至信息,並附有五位鄰人簽押作証。
北宋合同制度的影響綿延至今。其首創的“四聯單”制,與現代不動產登記制度異曲同工﹔“批鑿”程序實為產權確認的雛形。而3%-5%的契稅稅率,竟與今世契稅標准驚人相似。
但歷史總在矛盾中前行。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紹興年間臨安府因契紙價昂,“細民有隱契不稅者”。官府遂推出“契稅減半”的惠民政策,展現出制度彈性。這種在規范與便民間的平衡智慧,恰是傳統契約文明留給今人的寶貴遺產。
從民間私契到官印正契,這場發生在房地產領域的“標准合同革命”,不僅規范了市場秩序,更在中華法系中鐫刻下“民有私約如律令”的法治基因。
□胡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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