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保護濕地資源 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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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4月1日訊(記者 馮耿姝)今日,記者從省人大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6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濕地資源匱乏,佔國土面積比例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可以說山西濕地資源極其有限、極其珍貴。同時,我們的濕地資源對山西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副主任楊向群表示,保護好稀缺的濕地資源,對保障我省生態安全、水資源安全以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新出台的《條例》共6章39條,分為總則、管理與監督、濕地保護、修復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突出保護優先,強化保護措施,重視修復與利用,對保護我省濕地資源,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據介紹,根據我省濕地保護的實際情況,《條例》確定“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立法目的,明確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在加強管理與監督方面,《條例》明確了政府及部門的濕地保護職責,建立了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約談制度等,要求編制濕地保護規劃。

為強化保護措施,《條例》規定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需要,依法將濕地納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或者自然公園對濕地資源進行保護﹔明確了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條件、程序,省級濕地公園內的禁止行為規定﹔同時還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濕地生態保護補償辦法等。

此外,《條例》重視修復與利用,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明確濕地修復的原則、方式和措施﹔對省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利用活動,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分類指導意見,鼓勵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

(責編:郝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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