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明年3月起施行
新修訂《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明年3月起施行
山西新聞網12月23日訊(記者 馮耿姝)今日,記者從省應急管理廳獲悉,新修訂的《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自2016年修訂以來,對依法加強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新行業、新模式、新業態的涌現,新老安全風險交織疊加的不利因素日益顯現,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徹底杜絕。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我省及時對省安全生產條例予以全面修訂。
新修訂的《條例》,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其中增加和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消防、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實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推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
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方面,新修訂的《條例》完善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方式,明確建立監管部門與供電、供排水、供應火工品等單位的聯防聯控機制﹔指出對新興行業、領域中涉及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在重點行業領域特別規定方面,《條例》增加了煤礦、建筑施工、經營性自建房、燃氣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規定。其中,明確煤礦應當設置安全監察專員,由具有煤礦主體專業的有關負責人擔任,承擔下井帶班期間的煤礦生產安全首要責任,負責對煤礦生產作業的關鍵環節實施監督檢查﹔明確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條件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此外,《條例》還明確在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明確了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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