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修訂)》將於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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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9月29日訊(記者 馮耿姝)今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獲悉,新修訂的《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已於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12月1日起實施。

“山西是個缺水的地方,卻不缺‘泉’。 ” 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向群介紹,我省19處岩溶大泉,泉域總面積約為6.4萬km?,佔全省國土面積的41%﹔多年平均水資源量約為31億m?,佔全省水資源總量的25%。

為了保護彌足珍貴的泉域水資源,1997年山西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了《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將全省19處岩溶大泉納入保護范圍,這是全國第一件專門針對岩溶泉域水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在我省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工業和城市生活用水需求增加、採礦以及氣候變化等因素的綜合影響,我省岩溶泉水面臨流量衰減、水位下降、水質污染等嚴峻問題。目前19處岩溶大泉中,有3處出現斷流,2處接近斷流,15處流量嚴重衰減,部分水質出現污染。如何更好地用法治手段保護我省的泉域水資源,成為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為此,省人大常委會針對我省條例已不能滿足新時代治水需求,同時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的實際,及時開展了修訂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共35條,明確規定泉域水資源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集約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條例》細化措施,規定在泉域保護范圍內,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開採,限制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的建設項目﹔規定以泉域水資源為灌溉水源的地區要發展高效節水農業﹔規定對破壞岩溶地下水系統、危及岩溶地下水續存的採礦活動依法實行限採、停採或者封閉礦井等措施。

此外,《條例》力求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明確規定了在泉域重點保護區內禁止採煤、開礦、開山採石,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七類行為。

(責編:郝亞紅、金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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