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印發《辦法》 保護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
山西印發《辦法》 保護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
山西新聞網7月29日訊(記者 馮耿姝)今日,記者獲悉,《山西省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保護管理辦法》現已印發。《辦法》共二十七條,自8月1日起施行。
此《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保護和管理。
《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所稱古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樹木﹔所稱城市大樹,是指除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外,樹齡在20年以上的城市樹木,或者胸徑在20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徑18厘米以上的常綠喬木。
根據此《辦法》,我省將對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實行分級保護。其中,對名木和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對樹齡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對古樹后備資源實行三級保護﹔對城市大樹實行四級保護。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嚴禁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違規懸挂物品﹔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攀樹、折枝、挖根摘採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干、樹皮等﹔砍伐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移植名木、二級保護以上古樹﹔擅自移植、修剪、轉讓買賣﹔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標牌、保護設施﹔在保護范圍內擅自新建擴建建(構)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挖坑取土、採石取沙、非保護性填土、敷設管線、架設電線﹔在保護范圍內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傾倒冰雪、播撒融雪劑等損壞樹木生長的﹔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
此外,《辦法》規定,因保護、 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損傷或者死亡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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