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導條例》出台 助推全省教育事業改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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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7月23日訊(記者 馮耿姝)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基石,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根本途徑。7月2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西省教育督導條例》作了發布。《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發布會現場 山西人大 喬至/攝

“制定教育督導條例,是提升全省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進全省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法治保障,對於深化全面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蔡汾湘表示。

新出台的《條例》共設5章29條,堅持問題導向,立足山西實際,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內涵、督導主體的職責和督學的管理,規范了督導工作程序,強化了督導結果的運用等。其中,《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教育督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作為教育督導機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條例》第十條明確,兼職督學的教育督導工作費用由組織實施教育督導的機構承擔。

據介紹,督導包括“督政”和“督學”兩個方面,“督政”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督學”的對象是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即包括各級各類學校。

《條例》規定督導報告應當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考核、評價被督導單位以及考核、獎懲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其次,條例規定督學對責任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發現違法違規辦學、侵犯師生合法權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等情況,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此外,《條例》還從追究責任的層面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六種情形,被督導單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教育督導機構對其相關負責人可以進行約談﹔第二十七條規定,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可以依法追究責任,或者提出處分建議,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責編:郝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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