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布四起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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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6月23日訊(記者 馮耿姝)今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和太原市公安局聯合舉行“依法懲治毒品犯罪 共同守護綠色人生”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了四起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張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2020年7月22日,張某某為牟取不法利益,攜帶90萬元毒資駕車赴雲南省購買毒品欲運回太原市販賣。次日張某某等人在雲南省鎮雄縣某隧道與賣家接頭,雙方使用極隱蔽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后張某某等人駕車返程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3003.2克。

此案是大宗毒品犯罪,買賣雙方異地交易、使用現金支付、時空分離,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又普遍零口供。為查實案件,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引導偵查,公安機關強力推進偵查取証,通過偵訴協同,使客觀証據得到及時收集、固定。鑒於審查逮捕時有二名犯罪嫌疑人因証據不足未予逮捕的情況,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持續延伸偵查活動,最終通過擴大范圍多點位鑒定鎖定了犯罪,檢察機關決定對二人逮捕,最終均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李某某販賣毒品案

2019年11月間,李某某受任某某指示,將冰毒埋至指定地點,拍好小視頻后發給任某某,幫助販賣毒品十余次。2019年11月26日,民警將李某某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計130.98克。

這是一起幫助他人販賣毒品的案件,李某某受人指使,將冰毒埋至指定地點,先后幫助販毒十余次,被抓獲后從其身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30余克。在辦理該案時,辦案人員堅持証據裁判原則,沒有因李某某認罪而降低証據標准,而是通過檢警協作,引導公安機關深挖隱藏在幕后的販毒者,及時抓獲主犯及部分購買毒品的吸毒人員,不僅夯實了指控李某某犯罪的証據體系,而且使主犯得到懲治,吸毒人員受到處罰,實現了既打准、打實,又打全、打徹底的良好效果。

在對毒品犯罪保持依法嚴懲主基調的前提下,還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危害程度大小,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李某某是受雇幫助他人完成毒品交易,地位、作用相對較小,自歸案就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從公安機關到檢察機關,都對李某某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提出十年有期徒刑的確定刑量刑建議,得到法院採納,一審宣判后李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案例三:王某甲等人運輸毒品案

王某甲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赴廣西南寧市購買毒品。2020年10月22日,受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前往南寧市交易毒品,並與事先到達南寧市的其他同案人返程。為干擾偵查視線,租賃兩輛車交替運輸,行至河南省焦作市某服務區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9995.5克。

該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有組織運輸毒品案件,團伙成員分工明確、手段隱蔽、反偵查意識強,六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不供認犯罪事實。為此,公安機關專門邀請市、區兩級檢察院提前介入,從資金流、信息流、物質流、行動流等方面商定了多種取証意見。辦案民警先后多次往返山西、廣西、河南三省,借助不同偵查手段,收集固定了大量客觀証據。訊問中更是提前推演,預制訊問提綱,最終成功突破2名犯罪嫌疑人思想防線,促使其如實供述犯罪,從而為打開本案証據僵局,確保六名犯罪嫌疑人順利提起公訴奠定了基礎。

該案的成功偵辦,是公安局、檢察院創新工作模式,密切証據溝通的結果。不僅做到了警檢協同作戰,由“抓人破案”到“証據定案”質的轉變,還進一步提升了警檢“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質量和效率,實現了對毒品犯罪“依法懲治、准確定罪”的工作目標。

案例四:馬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9年12月18日,馬某某、唐某某雇用王某某駕車,前往湖北省仙桃市購買毒品。羅某某等人明知馬某某為販賣毒品籌款,仍借款供其使用。當月20日,馬某某等三人拉載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694.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379粒共計35.74克。

2019年12月17日至同月20日間,馬某某在湖北省仙桃市住宿的酒店房間及其轎車內,多次容留唐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

該案件涉及人員多、案情復雜,既有在案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又有案外人涉嫌違法犯罪,而且從犯罪線索鎖定到偵控落地,從毒品犯罪源頭到吸食毒品的犯罪末梢,既涉及多地司法管轄,又涉及多警種協同辦案。

為將這起復雜案件查清、辦准,公安局、檢察院積極協作、攻堅克難,從解決管轄問題,到追訴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事實,再到對全部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每個環節上都做了抽絲剝繭、細致查証,實現了緝毒戰果最大化。

該案對警檢偵辦毒品案件過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零口供”等復雜情況,積累了寶貴經驗,提供了重要遵循,是警檢合作偵辦復雜毒品案件的典型代表。 

(責編:郝亞紅、王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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