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任性驢友應“有償救援 必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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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摘要】為了不讓“任性冒險、肆意妄行”建立在對公共資源的無端浪費上,應對任性驢友實施“有償救援、必要懲戒”。建議國家層面應出台相應政策,在源頭上強化對戶外運動行業的引導和規范,各省級也應該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細化救援條款,制定“明碼標價”的救援收費標准和必要的行政懲戒措施約束驢友的違規行為。
  【正文】近日,雲南發生一起13人私自進入大理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事件,引發全國關注。最后,經專業救援隊伍緊急救援,人員全部獲救。近年來,經常能看到一些驢友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后遇到危險的報道。雖然,經過專業救援隊伍全力救援,大都有驚無險,但也有救援失敗,造成人員傷亡的慘痛教訓。同時,高強度大投入的救援,也給國家公共資源造成巨大損失,引發全社會熱議。
  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對處於危險狀態的人員實施救援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但在一些明令禁止進入的危險區域進行相關活動,引發險情,無論是政府組織救援,還是民間組織救援,都會造成大量人財物的耗費,或社會公共資源的支出。所以,必須讓任性者承擔一部分救援費用,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這樣,既能起到一定的懲戒作用,減少事故的發生,更能避免公共資源的浪費。
  很多國家也實施有償救援。如日本有不少經驗豐富的民間專業救援機構參與救援,並收取高額費用:出動直升機一小時的費用約合1.5萬元-7萬元人民幣。美國部分州政府也規定“驢友”在國家公園或景區遇險,費用完全由政府買單,而如果闖入保護區或無人開發、無人管理以及無人維護的地區則需要自行買單。
  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戶外活動作出專門規范,對組織者和參與者的責任和義務也未有明確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旅游者接受救助后,應支付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但未明確規定個人承擔的費用標准。
  【建議】(一)國家層面應出台《戶外運動管理條例》,通過立法規范戶外運動的准入門檻、運行機制、風險管理、責任歸屬、應急救援等工作,從源頭上強化對戶外運動行業的引導和規范。
  (二)細化救援條款,按照遇險性質和遇險情況明確救援方式(無償或有償)使用范圍和審議流程、救援參與主體、救援項目及費用標准、行政懲戒措施等,以合理的救援方式、“明碼標價”的救援收費標准和必要的行政懲戒措施倒逼驢友尊重生命、遵守規則、敬畏法紀,減少救援資源的浪費。

  農工黨黨員 馬洪亮

(責編:馬雲梅、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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