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開車門 可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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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忽大意開車門,可不是件小事!如果您下車時沒有觀察清楚車后方的情況,就貿然打開車門下車,這時,倘有電動車或自行車剛好在車后方行駛並且距離較近,就會導致騎車人一下反應不及時,撞到車門,接下來事態的大小就看您的運氣了。
  停車、開門、下車,這樣稀疏平常的小事,卻暗藏“殺機”,甚至攤上官司。
  王某駕車送李某某回家,在行至李某某居住的小區附近時,車輛停放於小區西側的人行道上。李某某打開左后側車門下車時,與騎電動車經過的許某某發生碰撞,致許某某倒地,送醫后因其顱腦嚴重受損,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違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打開車門妨礙車輛通行的過錯行為,相比王某停車的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起的作用更大,過錯更為嚴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最終,判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與王某按照相關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均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例如,行人在高速公路突然橫穿,致使過往車輛緊急剎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在認定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行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應特別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對於客觀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數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應當認定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相應罪名。汽車已普遍進入大眾生活,“小疏忽”會引發大災禍。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停車、下車時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仔細觀察,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

衛豐所

(責編:李琳、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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