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數額可再行主張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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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鷗畫


  

【案例】

  小李和小王於2016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小李,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自行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小小李由母親小王撫養,小李按月給付小王小小李撫養費800元。后隨著小小李逐漸入園、入學,小王深感經濟壓力倍增,小李給付的撫養費遠不能滿足小小李的生活、教育支出,為此,小王欲重新與小李協商撫養費事宜。

【法條解讀】

  撫養費應當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后,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然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子女對教育、醫療等的需求變化,原協定或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很可能出現無法滿足子女實際需要的情形。此種情形下,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能否請求變更原定撫養費數額?該欲變更撫養費數額的請求又能否得到支持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即原協定或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要求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亦規定:“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具體到本案中,關於小小李撫養費數額的變更,法律是允許且支持的,但是程序上需要以小小李的名義來提出,可由各方先行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那麼,子女可請求變更撫養費數額的具體情形又有哪些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綜上所述,在子女因現實原因導致開支增大,原定撫養費無法滿足生活需要時,可以請求增加撫養費,但具體情形應符合法律規定且需結合父母的給付能力,此外,在訴訟請求增加撫養費時,子女還應注意提供相應如醫療、教育消費支出單據等証據。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辛瑞 李楓

(責編:candy、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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