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海鷗畫
【案例】
李某(男)與馬某(女)於2016年登記結婚並生有一女。婚后李某與異性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導致羅某兩次懷孕。2020年1月,李某與馬某簽訂婚內協議,約定今后雙方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造成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並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20萬元。協議簽訂后,李某仍與羅某保持交往,羅某於2020年11月產下一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馬某同意離婚並主張按照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條解讀】
馬某(女)能否依據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要求李某(男)淨身出戶並賠償20萬元?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鑒於對婚姻的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簽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部分/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即所謂的“淨身出戶”)。
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一直以來飽受爭論。2002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支持了“忠誠協議”,認為“忠誠協議”既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願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應受法律保護。其后,全國各地法院陸續出現了類似的判決。但是,也有法院判決認為,夫妻是否忠誠屬於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施行后,法律對“忠誠協議”的問題相對態度明朗。《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給出了明確的意見: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証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証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証而去捉奸,為獲取証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上述案例中,馬某(女)並不能依據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要求李某(男)淨身出戶並賠償20萬元。但是,馬某可以以李某在婚姻中存在明顯過錯為由,要求法院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酌情予以照顧。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武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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