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霸座者”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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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鷗畫


  

【案例】

  2018年8月21日的上午,在一輛從濟南站開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車上,有一名男乘客孫某霸佔一名女乘客的靠窗座位,幾經請求后男乘客仍拒不讓出。無奈女乘客叫來列車長,讓人大跌眼鏡的是該男乘客自稱“站不起來”,還態度傲慢地聲稱:“誰規定一定要按號入座?”最后,列車長和乘警勸導男乘客無果,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務車廂的座位。最終,在孫某下車時,被北京警方帶至派出所,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列入鐵路黑名單,在180天內不能購買火車票。

【法條解讀】

  這個案件發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當時並沒有相關的法律對霸座人予以嚴懲,唯一涉及客運合同關系的法律是《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該條款對於旅客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對違反“對號入座規則”等行為的后果進行規定,所以,遭遇霸座的旅客很難依據《合同法》追究“霸座者”或者承運人的責任。當“霸座者”問出“我坐這裡違法了嗎?”的問題時,作為列車工作人員都是沒有底氣的,僅僅將其定性為道德問題難以有效化解糾紛。
  隨著《民法典》的出台,對抗“霸座者”有了新的法寶。《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就是明確規定了在客運合同中,旅客的一般義務除了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乘坐,還必須按照自己的座位號乘坐,即所坐座位與自己有效客票上記載的座位號不一致,便屬於違反客運合同約定的行為。
  近年來,高鐵、長途客車等交通運輸過程中時常出現旅客無票乘坐、越級乘坐、超程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進行乘坐的現象,相信不少人都體會過座位被霸佔卻又無可奈何的滋味。《民法典》將“佔座霸座”行為由原來的宏觀道德譴責升華至了具體法律規定,不僅是對霸座人無賴行為的約束,也是對被侵害財產權益人的有效保障。今后,被霸座人與客運公司可以共同拿起法律的武器,應對霸座人的違法行為。面對座霸者,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你違約了”,而非簡單地從道德層面譴責。對於承運人來說,如果乘客沒有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座位號乘坐,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蕊

(責編:溫文、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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