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姓氏原則上隨父姓或母姓 例外時不違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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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鷗畫


  

【案例】

  呂某與張某結婚后不久張某生下一女,二人沉浸在初為人父母的喜悅中。因夫妻二人皆酷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便自創姓氏“北雁”,決定給女兒起名為“北雁雲依”,並前往住所地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結果遭到拒絕。夫妻二人因此把派出所告到法院。

【法條解讀】

  那麼,父母為子女取名時姓什麼可以隨心所欲嗎?
  父母為新生兒命名是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符合姓名權的法律規定,但享有權利的同時不能隨心所欲,必須要遵守法律的規定。此次《民法典》就新增了關於姓氏的明確規定,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不隨父姓母姓的例外情形則必須要符合公序良俗。根據法律規定,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法定撫養人以外的其他撫養人的姓或者少數民族公民依據民族習慣選取其他姓氏,都是符合公序良俗原則的。僅憑個人意願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不僅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現實社會的良性管控。
  本案中,呂某夫婦僅憑個人喜好自創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存在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法定撫養人以外的其他撫養人姓氏的情形,也不屬於《民法典》第1015條第三款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當然不會得到支持。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它在維系社會良性運轉的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它在法律運用中有彌補法律漏洞、維護社會正義、保護訴訟相關人合法權益的作用。這裡之所以要特別強調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是說要尊重我國傳統的姓氏使用習慣,並通過使用自己的姓氏表示對先祖的敬重和對家庭的熱愛,借以自覺維護從祖先那裡傳承下來的倫理秩序、文化傳統、倫理觀念和人文情懷。我國古代有“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的英雄氣概,還有唐代書生戎昱在金錢美女、高官厚祿的利誘面前寫出了“千金未必能移姓”的名句,都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姓氏。現在雖然時代在飛速進步,社會也變得越來越寬容,但如果什麼事都要改變傳統,隨心所欲,那是行不通的。
  姓氏選取問題不僅涉及現代社會的公民私權與國家公權、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還關乎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姓氏是每個人都有的一種標志,在經歷了幾千年的歷史變革之后發展到今天,需要我們去珍惜、去維護,用好自己的姓氏也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特別是在黨和國家越來越重視傳承發展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背景下,發揚光大姓氏文化中的優秀傳統美德和具有時代意義的文化精神,進而重視家庭建設,促進下一代健康成長,都是很有必要的。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辛瑞 王乙妃

(責編:褚嘉琳、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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