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能否繼承遺產接受贈與
胎兒能否繼承遺產接受贈與

海鷗畫
【案例】
老趙夫妻的兒子趙鵬自主創業,和其朋友共同出資經營一家公司。2020年底,趙鵬和王歡組建了家庭,二人婚后沒多久,王歡就懷孕了,趙鵬知道后欣喜若狂,為給孩子創造優越的生活條件,趙鵬更加勤奮地工作,公司獲益頗豐。可天有不測風雲,一日,趙鵬在出差的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悲痛的老趙夫妻和王歡一致決定將自己繼承到的遺產贈與王歡腹中的胎兒,連同胎兒自己繼承到的份額,趙鵬的遺產全部歸王歡腹中的胎兒所有。
那麼,王歡腹中的胎兒是否能夠繼承遺產、接受贈與呢?
【法條解讀】
孩子常常被人們稱為上天賜予最好的禮物,承載著家庭的愛與希望,孩子從胎兒時,父母就想把最好的一切都留給孩子。不過,當胎兒還沒有與母體分離時,並不是獨立的自然人,原則上還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民事權利能力由法律直接賦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簡而言之,如果沒有被法律賦予民事權利能力,就談不上享有人身權、財產權。
那麼,胎兒尚未出生時,並不具備這一享有財產權的前提,豈不是就不能繼承遺產、接受贈與嗎?並非如此,法律沒有忽略胎兒權利的保護。《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區別於過去《繼承法》僅為胎兒保留相應份額遺產的簡單規定,這一新的規定是對胎兒權利採取預先保護主義,不但保護時間提前,而且保護范圍擴大,對在胎兒娩出時是活體的情況下,法律將賦予其部分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追溯至受孕時,從而使其得以享有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純獲利益的權利,以及受損害時要求他人進行賠償等保護其利益的權利。但是,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就無所謂追溯,其民事權利能力也就自始不存在。
因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上述案例中,王歡腹中的胎兒有權繼承遺產、接受贈與,如果胎兒健康出生,他自繼承、受到贈與時起即享有了相應財產的所有權﹔如果分娩時即為死體,那麼他自始沒有資格繼承財產、接受贈與,趙鵬家人對各自繼承遺產的處分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胎兒乃至未成年人顯然不具備支配巨額財產、行使股東權利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字面雖有形似,含義卻天差地別,強調的是人判斷行為后果的能力,其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時,監護人王歡代其行使權利、承擔責任。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哲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