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萬元是借款還是贈與
25萬元是借款還是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案例】
2012年,男方與女方登記結婚。2014年,雙方在星河灣購置了商品房,購房款為140萬元,其中首付款60萬元,貸款80萬元。在購房時,女方父母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25萬元購房款。2021年,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主張女方父母向房地產公司支付的25萬元購房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向法院提交了女方簽字的借據。男方主張,因女方不工作,小兩口主要依靠男方買房,上述25萬元系女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法條解讀】
應如何認定25萬元的法律性質,屬於借款還是贈與?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或者借款給雙方的情況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在父母實際出資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從社會常理出發,這亦是基於父母出資借給子女買房的概率遠遠低於父母出資贈與子女買房的概率。當然,如果當事人有証據証明父母對子女購房的出資是借貸性質,則應當按照借貸關系處理。問題的難點在於,在離婚訴訟雙方利益對立時,子女給父母補寫有關“借據”是分分鐘的事,配偶一方往往無可奈何。如果“借據”是訴訟前寫的,有相關証據予以佐証,將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出資認定為借貸性質應該沒有爭議。但對“借據”的出具時間無法確認時,根據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案涉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買受人為男女雙方,這一系列証據構成了完整的証據鏈條,能夠証明女方父母的出資屬於贈與性質。綜上,女方父母的出資屬於贈與性質,案涉房屋屬於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韓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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