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是否要子還
法院:限於遺產繼承范圍內償還
父債是否要子還
法院:限於遺產繼承范圍內償還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表明全部放棄繼承,債權人如何要回款項?日前,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據了解,2011年,劉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黃某借款5萬元並出具借條。多年來,黃某多次向劉某催討,劉某均以資金緊張拖延還款。直至2022年5月,黃某從朋友處聽說劉某於2016年就已經死亡。於是,黃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的兒子、女兒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清償借款5萬元。
在審理中,黃某提出雖然劉某已經去世,但有遺產可清償該筆借款,他的繼承人均有居住在劉某生前的自建房內。劉某的兒子、女兒則辯稱,他們已經放棄繼承遺產,並向法院遞交放棄遺產的聲明書,表明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劉某的借貸關系成立,債務人劉某拖欠原告借款,理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劉某雖然死亡,但債務並不會因此而消失,繼承人應在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雖然劉某的繼承人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遺產,依法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但兩被告作為實際財產使用人,為防止遺產疏於管理、不當處置造成流失,亦為防止繼承人名義上放棄繼承,實際上佔有遺產以規避債務的風險,推定全體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全體繼承人附有配合、協助債權人在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最后,閩清法院判決被告在被繼承人劉某遺產范圍內,清償黃某借款本金5萬元。
法官說法
俗語說“父債子償”,但“父債子償”確實於法無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在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確定且征得繼承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的身份並不因放棄繼承而消滅,可繼續由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協助債權人實現債權。當子女作為繼承人依法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后,就要履行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欠下的債務,不能隻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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