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活動時溺水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集體活動時溺水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嚴某系某食品加工公司員工。2017年該公司組織部分員工到某地進行戶外燒烤活動。當日中午,嚴某自行到燒烤活動地附近的水庫游泳時溺亡,嚴某家屬認為嚴某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於是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當地人社部門開展了調查,並提取各種証據。其中,該公司組織活動的相關微信聯絡信息顯示,當日組織的戶外活動主題是燒烤,並非游泳﹔燒烤場所離水庫有一定距離,水庫周邊設有多塊標明“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人社部門依據上述証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人社部門認為,嚴某下水游泳溺亡,與工作無關,且游泳不屬於公司組織的活動內容,故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嚴某家屬不服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認為,嚴某不應認定為工傷,於是維持了人社部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那麼,嚴某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能否視為因工外出途中?嚴某下水游泳,是否可視為工作事項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可視為因工外出期間。嚴某當日參加的戶外燒烤活動屬該食品加工公司組織的單位活動,該活動雖非日常工作事項,但對於單位組織的合法並有益於員工身心健康的活動,亦可視為與工作相關的事項,故可視為嚴某當日處於因工外出途中。
對於嚴某游泳是否屬於單位組織活動范圍,根據案發后提取的証據可知,嚴某下水游泳已超過單位活動范圍,因此不能視為工作事項的延伸。
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為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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