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碰瓷”這些事兒你都知道嗎?

交警部門在工作中總結了“碰瓷黨”的常用套路,提醒車主們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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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到“碰瓷”,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開車出行也最怕遇到“碰瓷黨”了。那到底什麼是“碰瓷”呢?你遇到過疑似“碰瓷”的嗎?遇到之后該怎麼辦?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10月22日,山西晚報記者走訪太原市交警支隊,請民警來聊聊“碰瓷”這些事兒。
  這些“碰瓷”方式你知道嗎
  什麼是“碰瓷”?“碰瓷”是一個形象的約定俗成的叫法,泛指本著主觀故意去刻意制造人身或財物損害,繼而通過欺騙或敲詐的方式,達到獲取錢財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傳統的詐騙或敲詐勒索類的犯罪,目前以偽造交通事故“碰瓷”最為常見。
  交警部門在工作中總結發現,“碰瓷黨”一般會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碰瓷”,車主朋友可要注意了。
  第一種是駕車“碰瓷”。犯罪嫌疑人在市郊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故意剮蹭、撞擊其他車輛,或是向其他車輛投射彈珠石頭,偽造交通事故假象並逼停被害人車輛后,展示作案車輛受損部位(事先已有准備),以趕時間為由要求被害人不要報警要私了,甚至以展示紋身等方式進行恐嚇,迫使被害人進行賠付轉賬等行為,涉嫌構成詐騙或敲詐勒索。
  第二種是騎車“碰瓷”。犯罪嫌疑人在各處偏僻普通公路騎行單車等非機動車故意碰撞機動車,謊稱受傷或以舊傷冒充新傷,或使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要求被害人支付醫療費、營養費、賠償費等各種費用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或敲詐勒索。
  第三種是特定目標“碰瓷”。犯罪嫌疑人通過各種渠道獲悉失駕、酒駕人員情況,通過駕車尾隨、偷放GPS定位裝置等方式鎖定目標人員軌跡,再駕駛機動車故意碰撞目標人員所駕車輛偽造交通事故進行“碰瓷”,后以報警為由要挾迫使被害人支付巨額賠付的行為,涉嫌構成敲詐勒索。
  “碰瓷黨”緣何屢屢得逞?
  既然明知道對方是“碰瓷”,為什麼有些車主卻最終沒有追究呢?交警部門在日常處理時,發現主要有以下這些原因:
  “碰瓷黨”選擇的作案對象多為外地車輛、私家車輛、女性司機或者單獨駕駛的車輛。相對於其他車輛,這些車輛車主較為弱勢,力量小、膽量不夠、人生地不熟,比較容易被“碰瓷黨”威脅恐嚇,被迫就范。
  “碰瓷黨”抓住私家車主怕麻煩、不願報警心理,死纏爛打,逼迫其賠錢了事。私家車主往往在上班或辦事路上遭遇“碰瓷”,報警要等警察處理,程序太多太麻煩,也沒有那麼多時間,為不耽擱時間,省去麻煩,大多同意私了,干脆給點錢走人省事。這就是大多數遭遇“碰瓷”車主的心理。
  有的人則是不敢或不願報警,給“碰瓷黨”以可乘之機。有些車輛違規駕駛,本身就觸犯了交通法規,遭遇“碰瓷”時,車主害怕受到處罰而不敢報警。在此情況下,明知是“碰瓷”,也不得不自認倒霉付錢賠償。
  遇到“碰瓷”怎麼辦?
  遇到“碰瓷”心裡發慌?別慌,交警馬上告訴你該怎麼做。
  首先就是遇事不要慌。市民在駕駛車輛行駛在偏遠路段,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避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一旦遇到類似“碰撞”發生時,一定要冷靜分析,立即並堅持報警處理,防止上當。
  其次是要主動作為。凡“碰瓷”案件嫌疑人不會留被害人更多思考判斷時間,都是連續動作,市民很容易被套路。此時,市民切莫被動,可以主動查看現場,主動撥打“110”或者“112”、不離開現場,等待警察蜀黍到場,主動查看受傷人員傷情,如果是假受傷人員,用紙巾一擦,血跡就沒了。即使轉賬也先主動加受傷人的微信之后再轉,不使用掃收款二維碼方式支付,並留下對方電話和身份。
  第三點也很重要,就是要保留証據。有行車記錄儀的可以先保存好視頻,盡量留下犯罪分子的人車視頻資料提供給警方,溝通過程中可以對對方照相和錄像、錄音,有協議的要保存,保留對方通訊方式等。
  總的來說,遇到“碰瓷黨”先不要慌,第一時間報警,並保留証據。
  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
  今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突出了針對性和操作性,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指導意見》在對以往辦案實踐總結的基礎上,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騙、保險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交通肇事等行為的定性處罰。同時,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山西晚報記者 楊晶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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