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跑順風車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可否拒賠?
律師簡介
任鵬輝,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民商事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勞動糾紛,知識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發展,各種網約車改變了人們的出行方式。同時,私家車主在上下班途中也可以通過這些網絡平台發布行程,順路接一些乘客,賺取部分路費。如果私家車主在跑順風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否依據保險免責條款拒絕理賠呢?
3月22日,山西晚報記者採訪了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任鵬輝律師。
跑順風車期間發生事故
2016年11月23日,A向B保險公司投保。B保險公司向A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保險單顯示:被保險人為A,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保險期限自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機動車商業保險單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等。
保險合同后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其中,關於保險責任免除部分包括如下內容: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2017年7月19日,A駕駛車輛,通過某平台接順風車單。運行過程中,車輛與路中心護欄接觸,造成車輛和隔離護欄損壞,無人傷。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為單方責任事故。同日,A向當地公路分局繳納損壞公路設施費用3600元。后A向B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遭拒賠,B保險公司認為A從事順風車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屬於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
故A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其機動車損失費和損壞公路設施費用。
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三個。第一,網約車與順風車的區別﹔第二,A駕車運送搭乘者的行為應界定為網約車還是順風車﹔第三,B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經法院調查,涉訴車輛於2009年12月7日在某平台注冊快車,但無綁定司機。通過A身份証號碼查詢,該司機於2015年6月在某平台注冊,綁定手機號碼,無綁定車輛。該手機號碼自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間,共接快車單8單。2016年11月及12月各2單,2017年4月1單,2017年7月3單。該手機號碼於2015年6月在順風車平台注冊,自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間,共接單315單,日均不到一單。雙方均認可對涉案車輛做推定全損處理。
網約車和順風車到底有啥區別
案件的核心焦點,是網約車與順風車的概念區分。如果僅從字面和普通大眾的認知角度來看,網約車,是指通過網絡預約的車輛,當然包括順風車。但是相關部門明文規定,網約車與順風車並非同一概念,並且二者之間的差異正是保險免責條款區別適用的前提。
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頒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規定:“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証》”,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可知,網約車不僅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亦因其具有經營性質而需車輛所有人依照行政部門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材料,辦理相關証照的車輛。
《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由該條款可知,在上述行政規章中,順風車與網約車並非同一概念,且上述行政規章規范管理的對象僅限於網約車,而順風車的管理當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進行。
也就是說,網約車與順風車並非同一概念。網約車的本質依然是出租汽車,其目的在於營運,故無論是其車輛還是從業者,都需符合相關條件並辦理相關証照。順風車的目的在於互助,並非營運,故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亦無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
法院判定保險公司需要理賠
案件中,車主A與乘客系通過某平台順風車一欄達成的出行意願,相關費用的計算也是按照順風車類型的標准進行計算。A所發布順風車的路線終點與其所居住區域相近,涉訴事故發生時,A所提供的順風車服務是其在當天的第一次接單,亦未有証據顯示A曾向乘客承諾或收取過超出平台計算標准的費用。故此,A駕車運送搭乘者的行為界定為順風車。
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免除賠償責任條款的主要內容為: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結合上述分析,可以判斷A駕駛的車輛於事故發生時並未用於網約車,而是用於順風車。換言之,A並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故此,B保險公司應當對A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承擔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定,B保險公司向A賠償機動車損失費用和損害公路設施費用。
律師提醒:及時更換相應的險種
該判決的亮點在於從法律角度嚴格區分了網約車和順風車的概念,進而認定案件車主從事順風車的行為並沒有改變車輛性質。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類似的其他案例中,仍有法院認為隻要通過打車軟件“接單”都屬網約車,進而認定車輛使用性質改變而被保險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故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案件中,車主有曾從事過網約車的經歷,從事網約車就屬於改變車輛性質,該經歷會導致其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但是,其從事網約車接單行為的數量極少,且事故發生在順風車運行過程之中。故此,法院才認定,該次順風車並未改變車輛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律師提醒,廣大私家車主,若想利用網絡平台從事網約車或順風車時,要注意若該行為有可能導致車輛危險程度明顯增加時,一定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或更換相應的險種,否則,在此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有權拒賠。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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