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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幫你排難解“游”

時間: 2020年03月16日09:38  來源:山西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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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旅游成為人們休閑娛樂的重要方式,與此同時,因旅游帶來的糾紛也多了起來。作為消費者,遇到旅游糾紛時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此,本報記者選取以下幾個典型案例,通過山西省文化市場投訴舉報中心相關人員的分析、提示,以期對您維護自身權益有所幫助。

案例一:因台風導致行程取消,旅行社可否免責?

  2019年8月10日至14日,游客呂女士等4人參加山東5日游,於10日晚上9點出發去青島。當天下午青島相關部門已經發出通知,全部景點都關閉。旅行社得知消息后,卻沒有告知游客並制定應對方案,導致游客來到山東遭遇強烈台風天氣並且所有項目取消,當詢問旅行社如何解決時,得到的答復是天氣原因屬不可抗力。
  分析:
  這個典型案例中,旅行團途中遭遇的台風不能成為法定的免責事由。根據法律規定,不可抗力的構成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二是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更重要的是,氣象等相關部門已提前對本次台風的登陸信息進行了公布,並提前告知旅游團隊不得前往台風登陸區域。這表明,旅行社對該區域、該時段可能遭遇台風本當知情,應適時採取相關措施減少台風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因此,旅行社不能以台風事件為由要求免除責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旅游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旅游者購買的假貨,旅行社應負責嗎?

  2019年11月30日-12月2日,游客郝女士4人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北京游。在旅游景點的一個商場內,郝女士對珠寶飾品發生興趣,經討價還價花費3300元購買了手鐲、項鏈、玉石枕頭等物品,返程后經鑒定全部為假貨,反饋旅行社要求退貨退款,旅行社不予處理。
  分析: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購物、購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個人判斷和選擇的結果。在旅游行程中的購物,一般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經過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后安排的購物。此類購物中,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旅行社要為此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第二類是旅游者在自由活動或者游覽過程的購物活動,這類購物活動和旅行社的安排就沒有直接關系。
  總之,隻要不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后安排的購物商場,旅游者的購物和旅行社就沒有關系。在購物中,由於購物行為完全由旅游者自己主導,並不是《旅游法》第三十五條中所涵蓋的旅游購物。隻要導游在旅游者購物時不存在誤導和欺騙的行為,旅游者認為這些商場的商品價格高,或者質量差,要求旅行社退還購物費用,缺乏法律依據。

案例三:旅游者拒交出境游保証金就無法參團旅游嗎?

  游客王先生2人參加德法意瑞游,在與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並未提及每人要收取10萬元歸國保証金,當簽証辦理成功后,旅行社告知王先生每人需交10萬元保証金才能拿到護照出國。王先生認為自己肯定按時回國,不需要再交納保証金了,最終王先生無法出行。
  分析:
  所謂出境游保証金,是指國內組團旅行社在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時,為了防止旅游者滯留不歸行為,要求旅游者在出團前向組團旅行社交納一定數量的現金作為擔保,旅游者交納的這些現金即為出境游保証金。
  組團社可以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保証金,但必須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明確告知,在收取和退還出境游保証金中不得從中獲利,更不能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栗美霞

(責任編輯:張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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