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試不過,全額退費?

平等主體間合法自願作出約定,法院支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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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22年8月,原告劉某因教師考試培訓,與被告晉城某科技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約定“筆試不過,全額退費”。今年2月教師考試成績公布后,劉某因未通過筆試便向被告公司提出退費申請,但遭被告屢屢延遲退款期限。劉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預收款22300元。案件流轉至訴前調解中心后,調解員先聯系原告劉某,逐一核實案件情況,包括報名時間、培訓類別、培訓費金額、培訓期限等,提煉案件焦點及核心情況。隨后趕赴被告公司耐心說理,最終雙方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並申請司法確認。
  釋法:
  關於“筆試不過,全額退費”的約定是否有效?法官表示,培訓機構與接受培訓者關於附條件退費的約定是平等主體之間作出,是培訓機構在合法、自願的情況下對自身權益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應屬合法有效。如未達到附條件目標,接受培訓者可根據協議約定向培訓機構主張退費。
  法官建議,考生要謹慎選擇培訓機構,注意審查培訓機構的相應資質、師資力量以及商業信譽,在報名前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眼查等查詢相關信息,如培訓機構有涉訴失信情況,更應慎重報考。同時,在與培訓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時,需仔細查看協議內容與宣傳、口頭承諾是否一致,退費條件是否明確以及相應的退費周期,避免因草率簽訂格式化合同導致后續維權困難。
  面對培訓機構關門“跑路”,法院如何為學員維權?近日,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延伸調解觸角“抓前端、治未病”,瞄准教育培訓行業的預付式消費,出具“靶向式”訴源治理司法建議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將訴前聯調、司法確認及訴訟有效銜接,對有示范意義的典型案件進行調解,形成調解方案后,再對其他同類糾紛進行統一調解處理,通過個案示范處理帶動批量案件高效解決。同時,該院向晉城市城區教育科技局、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晉城市城區稅務局、晉城市城區文化和旅游局、中國人民銀行晉城市中心支行共同發出“靶向式”司法建議,建議落實預收款日常監管、實施預收款風險管控、開展教育從業宣傳,切實守好教育消費者的“錢袋子”,助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和公平有序的教育市場。

本報記者閆書敏

(責編:褚嘉琳、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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