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22年,難逃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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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8月,萬榮縣的蔡某杰建了新房,請來鄰村居民幫忙裝修,20歲的毋某朝就是其中的一位。毋某朝發現蔡某杰家中裝修氣派,心生羨慕,便將情況告訴朋友孫某清、張某軍、孫某朋三人。隨后,他們合計將蔡某杰的孩子騙走帶至一個窯洞內,用蒙眼睛、捆綁手和腳、灌安眠藥等殘忍手段,限制孩子人身自由,並向蔡某杰索要現金十萬元。
  孩子被村民解救后,毋某朝、孫某朋很快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案犯孫某清、張某軍卻從此杳無音訊。沒想到隱匿逃亡22年后,兩個人若無其事地主動回到村裡,認為這個案子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20年的追訴期就不用再躲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兩人回來后不久,就被萬榮縣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分析:
  刑法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在人民法院等機關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運城中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期最高為無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同時又規定逃避審判或者追查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本案中,孫某清和張某軍屬於案發后跑到外地隱姓埋名,就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具體表現,因此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所以,兩位被告人將與同案犯一樣,依法受到法律的嚴懲。最終,判決被告人孫某清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張某軍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觸犯刑法終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明知自己犯罪,還存有僥幸心理設法逃脫,企圖通過時間來化解罪行是不可能的。

  本報記者閆書敏

(責編:劉洋、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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