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送達 如實申報才能保障合法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送達 如實申報才能保障合法權益
案情:
上訴人呂某某與被上訴人喬某某均系再婚,婚前感情基礎薄弱,缺乏相互了解,婚后二人發現雙方性格嚴重不合,時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矛盾逐漸積累到無法緩和的地步。呂某某遂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並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審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並對財產部分做出了處理,但呂某某對共同財產處理部分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因對對方財產情況不明,導致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雙方當事人遂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財產進行調查。
釋法:
本案中,承辦法官田亞欣在向離婚訴訟當事人送達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文書時同時送達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承諾書》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並明確告知當事人填報的相關要求、權利義務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年修訂)》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明確提出,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下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還須申報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和婚前購買,婚后還貸的動產或不動產。臨汾中院發出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一項重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將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義務明確為法定義務,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不僅有助於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實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平等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助於遏制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節約訴訟成本,將有效解決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調查難題。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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