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參加“免費旅游”受傷 這個責任誰來擔?
老人參加“免費旅游”受傷 這個責任誰來擔?
山西晚報訊(記者 郭衛艷)參加保健品公司的免費游出現意外,責任該誰負?2月6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保健品公司組織老年人旅游引起的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案。
2022年6月26日,賈女士母親梁女士作為老會員參加某保健品公司組織的免費一日游活動,旅游過程中老人不慎摔傷,送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隨后,賈女士向旅游活動組織方即某保健品公司提出了賠償要求,該公司支付了梁女士11000元醫藥費﹔保險公司支付13450元理賠款后,未再支付后續治療費用等。由於老人行動不便,賈女士遂代其母親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某保健品公司賠償母親的各項損失。
賈女士告訴法官,母親82歲,每月退休工資六七千元,痴迷保健品,成為某保健品公司的會員。從2017年至今已在某保健品公司購買過十多萬元的保健品。之后,母親與父親背著子女參加了某保健品公司組織的“免費旅游”。不料,旅游中摔倒受傷。
案件分流至馮建軍工作室進行訴前調解。經調查,2022年6月26日,某保健品公司出於推銷產品的目的,租賃某汽車租賃公司旅游大巴一輛,組織梁女士等一批老會員去太谷免費一日游,並為出行會員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參觀某景點時,梁女士意外摔倒,造成左股骨頸骨折。該保健品公司隨即雇車護送梁女士返回太原,入住醫院手術治療。梁女士訴請保健品公司支付住院醫藥費15225.68元、自購藥費2969.75元、交通費86.9元、伙食費473.42元等各項費用共計73698.83元。
調解過程中,馮建軍認真聽取雙方意見,從法理、事理、情理等多維度分析,某保健品公司作為群眾性旅游活動的組織者,對所開展的旅游活動實際情況最為了解,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應有預見性,其應當從全體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利益出發,充分履行告知、提醒、幫扶等義務,確保戶外活動安全。但該公司對年逾八旬的梁女士人身和財產安全未完全盡到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活動組織者,即某保健品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梁女士與某保健品公司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某保健品公司於2023年3月16日前支付梁女士賠償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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