唾沫引發肢體沖突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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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8月,張三(化名)與李四(化名)因行車剮蹭事故發生口角,李四不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可能發生疫情傳染隱患,肆無忌憚地向張三臉部吐了一口唾沫,兩人因此互相毆打,張三受傷就醫診斷為外傷。張三及時報警,公安部門向李四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李四處5日拘留的處罰,但未就此事故給予張三賠償。經派出所多次調解協商賠償事宜,李四拒不賠償,張三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李四賠償醫療費、車輛修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兩萬五千余元。
釋法:
  承辦法官白立峰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因車輛剮蹭發生口角后,因被告李四向原告張三吐口水的行為引發肢體沖突,被告李四毆打原告張三致使原告身體受到傷害,被告李四的行為構成侵權。所以,原告主張的醫療費583.74元有醫院門診收費票據予以証明,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車輛修理費與本案無關,可另行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立案訴訟,本院在此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張的營養費、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依據醫院診斷結果,考慮到案件發生在疫情防控階段及原告受傷情況,基於被告向原告吐口水的行為,本院認定原告14天隔離觀察期和休養期較為合理﹔誤工費計算標准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根據原告工資收入証明認定原告的誤工費為3033.33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由於原告並未提供証據証明被告侵權行為對原告精神造成嚴重損害,故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審理后判決李四賠償張三醫療費583.74元、誤工費3033.33元、交通費200元、營養費300元,共計4117.07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很多人覺得“吐唾沫”“吐口水”是個人習慣和個人衛生的小問題,不值得上綱上線。但口水中含有大量細菌、病毒、真菌等病原體,可通過飛沫傳播導致呼吸系統疾病,在公共場所造成細菌病毒快速傳播的不良后果。法官提醒,如今國家出台防疫“新十條”,多個地區已取消全民核酸,防控政策逐漸放開,廣大市民早已成為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強個人防護、養成健康生活習慣,合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閆書敏

(責編:褚嘉琳、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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