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網絡交友陷阱、從嚴懲處黑校車、不得提供文身服務……
太原中院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謹防網絡交友陷阱、從嚴懲處黑校車、不得提供文身服務……
太原中院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12月15日,太原中院召開未成年人審判和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並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對未成年人犯罪包容寬容但不縱容
被告人任某和李某是某校住校生。案發時,都是16周歲。2019年5月至10月,任某與李某等人多次在該校宿舍、教室對同為該校學生的小明實施猥褻並多次隨意毆打、欺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與李某等人均構成強制猥褻罪和尋舋滋事罪。依法判處任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刑罰。
法官說法:雖然各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但其犯罪情節惡劣,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在對未成年人依法從寬處罰的基礎上,堅持包容寬容但不縱容的政策精神,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幫助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謝某,案發時16周歲。謝某與男友自願發生性行為后懷孕。2021年某日,謝某在宿舍內分娩產下一名男嬰。謝某害怕被他人發現,遂手掐男嬰頸部以阻止其發出聲音,導致男嬰死亡。經鑒定,被害男嬰屬足月活產兒,系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謝某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官說法:這是一起未成年少女意外懷孕后扼嬰的案件。法院採取庭前社會調查、心理咨詢師庭中跟蹤評估、庭后心理疏導的方式,在對未成年被告人成長經歷、家庭環境、主觀惡性等進行充分評估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對其適用緩刑。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聯合社區矯正機構對謝某進行聯合回訪幫教,對謝某及其父母繼續心理輔導和家庭教育指導,謝某得以繼續完成學業、回歸社會,充分體現了對於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案件處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對未成年人監護、教育是家長的法定職責
被告人劉某,案發時16周歲。因懷疑被害人與其對象關系曖昧,對被害人心生不滿。劉某將被害人叫至某酒店房間內,伙同他人對被害人實施扇耳光、揪頭發等暴力毆打行為,並當場強行索要300元。
劉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法院向劉某的父母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
法官說法:審判實踐中,法官發現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隱藏在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深層原因。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幫助挽救迷途少年回歸社會,不僅需要刑罰手段干預,更需要廣大家長落實家庭教育責任,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而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更離不開父母的教導。
謹防網絡交友陷阱
被告人石某通過網絡交友軟件認識未成年被害人張某。二人第一次見面后,石某提出要與張某發生性關系,並在某酒店內對張某實施強奸。其間,石某偷拍了張某裸照。之后,石某以裸照相威脅,多次約張某見面並實施強奸。在此期間,石某還以將裸照發到張某所在學校QQ群相威脅,多次向張某索要錢財,張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支付錢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違背婦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石某以脅迫的方法多次敲詐張某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以強奸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判處石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歷來堅持“零容忍”“嚴懲處”的立場。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未成年人辨別能力、防范意識相對較弱,自我保護能力差,面對復雜的網絡環境,更容易成為犯罪對象。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要進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導,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遇到侵害時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多措並舉保護未成年人
2019年4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熊某兩次將在其經營的小飯桌內就餐的幼女王某哄騙至車內實施猥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為滿足其性欲,對幼女實施猥褻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禁止熊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與托管未成年人有關的相關工作。
法官說法:為最大限度保護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在征得被害人父母同意后,法官和心理輔導老師針對被害人的心理狀況、年齡特點和家庭環境,制定了心理干預服務計劃,對被害人進行了針對性的心理幫助。經過長期的心理重建,被害人從最初恐懼、膽小恢復到正常心理狀態,可以勇敢表達自己意願,懂得再遇到危險如何應對,最終走出陰霾,回歸正常生活。
從嚴懲處黑校車
郝某是某幼兒看護點負責人,明知超員載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還使用非營運性質的中型客車從事校車業務,並雇用王某從事非法校車接送業務。王某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中型普通客車,伙同郝某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現場核實,該車核定載客人數11人,實載39人,其中幼兒37人,屬於嚴重超載。
2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郝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王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法官說法:校車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不僅關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更是關系到千萬個家庭。案件為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敲響警鐘,在日常管理中應嚴格校車管理,充分保障學生安全。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2021年4月,未成年人胡某通過某網絡APP聯系到被告某店咨詢文身事宜,並交付定金。之后,胡某在明確告知被告工作人員年齡后,被告工作人員未進一步審慎核實胡某的年齡,也未通知其法定監護人,就為胡某提供文身服務。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向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店在經營過程中,面對不特定文身消費者時,未盡到審慎核實未成年人身份的義務,對未成年人文身行為予以放任。當庭判決,被告某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被告某店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這是《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印發后的山西省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訴訟案。希望通過該案的判決,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產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文身,同時,引導全社會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
徐女士與王先生婚后育有兩女。二人離婚后,兩個女兒由王先生撫養,居住在太原。居住在河北的徐女士定期探望。王先生與父母共同生活,爺爺奶奶照顧孩子。
2021年,王先生突發疾病去世,徐女士得知消息后,提出要將兩個孩子帶回河北撫養。爺爺奶奶不同意,徐女士遂將爺爺奶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兩個孩子自幼隨爺爺奶奶共同生活,已形成穩定的學習、生活習慣,輕易改變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判決駁回徐女士的訴訟請求,維持現狀。徐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一、二審承辦法官邀請當地婦聯干部、社區工作人員通過實地走訪、調查,聯動開展調解工作,經多方努力達成調解:兩個孩子繼續隨爺爺奶奶生活,徐女士在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情況下可隨時探望。
法官說法:案件涉及到情法沖突的問題。從法律層面看,徐女士作為孩子的母親,對孩子有法定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或限制。從親情角度講,孩子自幼隨祖父母生活,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學習、生活習慣,祖父母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收入基礎,能滿足孩子正常生活和教育需求。一、二審法官重點從法律、親情方面釋法說理,婦聯、社區干部從孩子生活需求、社會保障等角度化解糾紛,最終本案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因愛而來,為愛放手,兩個未成年人最終等到了來自雙方親人的全面關愛,實現了辦案效果最優化。
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遺產
杜某與張某婚后育有一子張某某。張某向銀行申請了一般小額貸款,貸款到期后,張某未償還貸款本息。后張某突發疾病去世。其遺產為坐落於太原市某處房屋的一半產權,由杜某和張某某共同繼承。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人杜某和張某某在其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原審法院認為,張某去世后,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有義務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承擔還款責任。判決生效后,杜某、張某某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沒有給未成年被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等為由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繼承人張某某在被繼承人張某死亡時不滿3歲,屬法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杜某既無固定職業,也無穩定收入,靠打零工來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支和撫養年幼的張某某,在清償被繼承人張某的債務時,應為張某某保留適當遺產來保障其基本生活費用。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於法有據,依法予以改判,在杜某及張某某繼承涉案房屋一半份額扣除張某某基本生活費用后的范圍內清償銀行的債務。
法官說法:案件中,再審法院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出發,本著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為未成年人保留適當遺產來保障其基本生活費用,案件裁判結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生父虐待子女被依法撤銷監護權
王某某與岳某某婚后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岳某某長期對3個孩子限制人身自由,並不提供足夠的飲食供孩子們食用。同時以培養運動員為名,長期強迫3個未成年子女進行超負荷跑步,並對孩子進行謾罵、毆打、凌辱人格等行為。
某日晚,岳某某強迫3個孩子外出跑步,因嫌小岳跑步偷懶而多次對其毆打,強迫其跑步至次日凌晨回家。小岳多次表示身體不適,均未被及時送醫救治。次日上午,小岳出現昏迷、大小便失禁,后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岳某某后被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以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某認為岳某某的虐待行為導致了小岳的死亡,嚴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為了不使其他兩名子女繼續遭受其虐待,王某某請求撤銷岳某某的監護資格。
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請人岳某某的監護人資格。
法官說法: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責任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義務。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本案中,岳某某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長期實施嚴重侵害行為並致其中一名子女死亡,其已不宜再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人民法院本著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撤銷岳某某的監護資格,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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