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可抗辯”條款?
什麼是“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一條被加入保險條款中,被稱為“不可抗辯條款”。
它主要是指保險合同一方既然已放棄他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事實上,無論是保險人還是投保人,如果棄權,將來均不得重新主張。但在保險實踐中,它主要用於約束保險人。
簡單來說:保險合同生效滿兩年之后,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如未如實告知健康狀況等),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
簡而言之就是,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不能用投保時投保人隱瞞病史等理由,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或是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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