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拘留 企業不能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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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現實中,會發生單位的員工因違法或犯罪被拘留的情況。那麼是不是員工隻要“被拘留”,用人單位就可以將其辭退?
  張先生是某公司的員工,在老家因宅基地糾紛,與鄰居發生沖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天。單位知道后對其做出辭退決定。張先生認為,單位並沒有“被拘留”就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辭退行為違法,要求單位賠償。單位認為,張先生“被拘留”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辭退決定合法,沒有賠償義務。
  單位辭退張先生的行為是否合法,單位是否應對張先生予以賠償。要看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被拘留”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如沒有相關規定,單位僅因張先生“被拘留”就將其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對張先生予以賠償。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隻有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依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分。
  這一案件中,張先生只是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並不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辭退張先生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對張先生予以賠償。
  其次,如單位依據制定的規章制度辭退張先生,規章制度中應當有“被拘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單位方可依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張先生的主張,單位規章制度中並沒有“被拘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單位辭退張先生的行為因沒有依據,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對張先生予以賠償。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單位如果依據內部規章制度辭退員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缺少這三個要素的任何一項,該規章制度即無效,不能作為單位處罰的依據。二是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同時,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也就是說,勞動者即便是被刑事拘留,但是在沒有被法院最終判決,和檢察院做出決定前,用人單位隻能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而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本案由於張先生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沒有“被拘留”可以被開除的規定,張先生也不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因而,張先生所在單位辭退張先生的行為違法,應對張先生進行相應賠償。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劉勇壯律師

(責編:李琳、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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