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釋放司法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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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檢察機關給我的機會,我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今后要通過自己的努力回饋社會,也讓今天的不起訴體現出真正的價值和意義。”薛某某激動地對小店區檢察院檢察官說。
  2021年11月27日凌晨4時許,薛某某酒后駕駛共享汽車,從太原市小店區長風街平陽路高架橋下共享汽車停車場出發,由東向西行駛至長風街平陽路口往西200米處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薛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超過了危險駕駛罪規定的酒精含量標准。
  針對本案案發時駕駛距離、駕駛路段車流量不明等情況,檢察人員自行補充偵查,調取涉案車輛租車訂單、詢問偵查人員核實薛某某的駕駛距離、向執勤交警核實涉案時間段車流量情況,最終認定薛某某系在交通流量較小的時段內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沒有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無從重處罰情節,自願認罪認罰,檢察官對薛某某普法教育后,薛某某主動在微信朋友圈、班級群中宣傳酒駕的危害性,並從事協助指揮交通等志願服務,同時考慮薛某某為在校學生,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對本人及家庭將帶來打擊,影響其將來工作就業等,本著教育挽救的原則,依法對薛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對於不起訴決定,大家有些陌生。小店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副主任張艷介紹,“不起訴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起訴權”是檢察職權的重要內容。實踐中,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和特定不起訴等五種類型。酌定不起訴,又叫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那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適用“酌定不起訴”呢,張艷介紹:在具體辦案中,常見的就是盜竊數額較小,初犯偶犯,退賠退贓,取得諒解的﹔故意傷害,偶發的,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化解矛盾的﹔在校大學生初犯偶犯的,比如這個案子中的大學生薛某某是酒駕初犯偶犯,酒精含量低,適用“酌定不起訴”。
  寬嚴相濟不是一味從寬,對於被不起訴后需要作出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的,太原市檢察機關還加強行刑銜接,做好“少捕慎訴慎押”后半篇文章。張艷介紹,近年來危險駕駛類犯罪高發,已經成為太原市刑事追訴數量最多的犯罪。危險駕駛案件關系人民群眾出行安全,與人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其法定最高刑為拘役,是刑法意義上“小案”,但對當事人來說則是“天大的事”。辦理此類案件檢察機關應結合行為人駕駛車輛類型、駕車行駛的距離、時間、路段的交通狀況,超載、超速程度及有無其他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等綜合認定,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維護人民群眾出行安全。薛某某危險駕駛案中,薛某某是在校大學生,系初犯,在交通流量較小的時段、路段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后,真誠認罪悔罪,積極協助參與交通志願服務和醉駕普法宣傳,且沒有其他從重情節,本著教育挽救的原則,經考察后依法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此外,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中,檢察機關還注重訴源治理,協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刑事、行政等手段,推動綜合治理、系統治理,防止“一訴了之”“不訴了之”。小店區檢察院探索出台的訴前考察試行辦法,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且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設置訴前考察期限,要求醉駕犯罪嫌疑人開展交規宣傳、協助進行交通疏導以及參加其他相關志願服務,將考察期間的表現,作為是否提起公訴的重要依據。

本報記者鄧偉強

(責編:馬雲梅、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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