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倒醫療垃圾污染環境是違法犯罪
傾倒醫療垃圾污染環境是違法犯罪
案情
太原某環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是太原市具有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証的重點排污單位。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單位因公司內用水量加大,污水處理設備處理能力不足,該公司總經理王某某在明知公司污水不得外排的情況下,經事先預謀,在該公司副總經理指使下,聯系新溝村某村民尋找倒水地點,將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污水排放至新溝村、港道村的土地中。經鑒定,被告單位傾倒的污水內含有重金屬有毒物質,導致疑似傾倒點及周邊約7700平方米的土壤中氯離子含量和全鹽含量升高,對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損害﹔土壤環境尚未達到需要開展修復的程度。2020年5月16日至18日期間,山西省疾控中心對案發周邊環境、人員、動物進行摸排調查。
太原市迎澤區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含有有毒物質的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該公司總經理及6名工作人員,授意或者直接實施傾倒有毒污染物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總經理王某某等6人一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宣判之后,被告單位及6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分析
本案為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犯罪案件。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理有特殊規定,也是徹底切斷病原體二次污染的關鍵環節。
太原某環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作為具有醫療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明知不當處置醫療廢物的后果嚴重,仍違反操作規程,擅自違規處理,造成環境被污染的嚴重后果。法院綜合考慮單位性質和參與人對違法事實的認知,最終對單位及相關人員依法作出刑事處罰,有效打擊了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本案發生在新冠疫情管控期間,法院在審理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快速審理並結案,體現了對涉疫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打擊的審判理念,在特殊時期,穩定了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預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彰顯了司法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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