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扔過期藥品被判被罰 該案例獲最高法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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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郭衛艷)藥品過期了怎麼辦?可以直接扔嗎?太原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山西某生化藥業有限公司、田某坡等非法處置過期藥品污染環境一案,維持了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3月10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中院獲悉,該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某生化藥業有限公司具有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予的藥品經營許可証,經營范圍為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等。2019年7月,該公司經營的諾氟沙星膠囊、銀黃顆粒等十余種藥品過期,需要及時處理。作為實際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過期藥品需做無害化處理,仍決定將該批過期藥品私自傾倒、處置,並於2019年7月3日讓公司工作人員閆某德和呂某分別駕車將該批過期藥品拉運至太原市小店區傾倒處置。
  經鑒定,涉案藥品總淨重3217.672千克。另查明,涉案過期藥品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
  2020年3月20日,當地環保部門出具材料稱,傾倒現場的過期藥品包裝未破損,尚未直接接觸土地或者其他資源。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山西某生化藥業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田某坡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並安排公司人員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被告人閆某德、呂某作為被告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了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五萬元﹔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閆某德、呂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証據與一審相同,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說法
  該案例是因非法處置過期藥品引發的刑事案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維生素、礦物質類藥,調節水、電解質及酸鹼平衡藥),以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藥”均為危險廢物,屬於“有毒物質”,藥物中的成分散落在環境中極易造成污染。日常生活中,較為普遍地存在對於過期失效藥品的危害性以及如何處置認識不足等問題,將過期藥品視為普通生活垃圾隨意丟棄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土壤、水資源等污染。本案的處理,有助於警示社會公眾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法定義務,推動建立暢通的失效藥品回收渠道,減少亂扔、亂倒、亂焚過期藥品行為,引導全民參與、人人動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責編: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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