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証、銀行卡涉嫌犯罪
出借身份証、銀行卡涉嫌犯罪
案情:
黃某是一位中年女性,長期無業在家,與武某聊天時得知,出借身份証和銀行卡用來注冊公司,每使用一次身份証支付2000元,每使用一天銀行卡支付200元。黃某覺得這樣既能幫助朋友又能賺錢,於是將自己的身份証和三張銀行卡及密碼交給武某。不久,黃某的銀行卡被凍結,並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法院審理查明,黃某的身份証是被電信詐騙分子使用,成立了兩家公司以利用對公賬戶轉移贓款,其銀行卡則被用於支付結算,資金流水達300余萬元,其中黃某獲利6000元。最終,黃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分析: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出租、出借銀行卡幫助電信詐騙分子進行支付結算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兩卡類”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主要辦案數據,2021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罪名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和詐騙罪,而排在第四位的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勇杰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有六大特點,一是涉案人員眾多,公安機關一次性抓獲的同案犯罪嫌疑人通常在十人以上,有的甚至多達四五十人﹔二是涉案人員年齡跨越從18歲到60歲,多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無業人員﹔三是犯罪行為絕大多數是向電信詐騙犯罪分子出租、出借手機卡和銀行卡﹔四是犯罪原因簡單,絕大多數涉案人員均沒有犯罪前科,日常表現良好,都是由於無知才被誘導或欺騙,將銀行卡、手機卡出租、出借給電信詐騙分子,客觀上起到了幫助其進行支付結算的作用﹔五是羈押比例高,取保候審難,判處緩刑少﹔六是涉案人員的家庭經濟狀況普遍較差,絕大多數沒有聘請律師辯護。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出租、出借身份証、銀行卡屬於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一旦被查獲,不僅會受到信用懲戒,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身陷囹圄。
本報記者閆書敏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