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單名”房產証上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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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城吳先生和徐女士在婚姻期間全款買了房,但房產証上隻寫了徐女士的名字。現在男方想讓女方在房產証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女方不同意。雙方感情由於徐女士出軌已破裂,吳先生方擔心徐女士私自把房子賣了。如果兩人離婚,這套房子歸誰呢?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如何才能在房產証上加上吳先生的名字呢?
  山西晚報記者採訪房產律師了解到,該套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均有權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如果不離婚,其中一方可以要求在房產証上加名。
  上述案例中,如果雙方對該房產所有權沒有進行過特殊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即使該房屋僅登記在徐女士一方名下,仍屬於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無權擅自對房屋進行處理。
  如果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上述法定原則,對該房屋所有權進行分割。
  若二人未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男方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加名”:第一步,到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更正登記,女方若不同意,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第二步,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房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爭議房產為夫妻共有,並要求女方協助辦理共有產權登記手續﹔第三步,依據法院生效的共有權確認判決書,在對方拒不配合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完成“加名”登記。

山西晚報記者 張磊

(責編: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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