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發不發、怎麼發,答案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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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到歲末年初,有關年終獎的話題都會登上熱搜。用人單位與員工經常因為年終獎的發與不發、發多發少產生爭議。為了讓勞動者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山西省人社廳通過微信公眾號對大家關注的年終獎問題進行了回應。1月24日,山西晚報記者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
  問:年終獎屬於工資嗎?單位可以不發年終獎嗎?
  答: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單位給予員工的資金獎勵,是對員工一年工作業績的肯定。年終獎從廣義上來講屬於勞動報酬的范圍,性質上屬於工資。
  但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最低工資標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工資等有強制性規定,而對用人單位是否設定年終獎、如何設定等,並沒有強制性要求。因此,年終獎發放與否以及發放標准,在法律層面上應當屬於單位的分配自主權范疇。
  問:年終獎的發放有幾種類型?可用實物方式抵發嗎?
  答:一般來說,大致有三種類型: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獎金數額或獎金計算方式﹔二是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獎金計算方式﹔三是單位綜合考慮效益、勞動者工作表現等情況后隨機向勞動者發放,並無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
  雖然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單位的自主權利,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單位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應按照約定或規定發放。
  同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証券替代貨幣支付,年終獎屬於工資性質,因此用人單位隻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問:年底離職能拿到年終獎嗎?休假影響年終獎發放嗎?
  答: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進行明確規定,那按照同工同酬原則,隻要離職員工過去一年的業績達標,已履行勞動義務,就有權享受年終獎。
  如果年終獎是用人單位在對一整年的經營業績以及員工全年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考量的基礎上,確定向職工發放的獎勵性勞動報酬,那麼,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如果員工工作未到當年12月31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發放年終獎。
  不過,年假、探親假、喪葬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節假日,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不得扣除。
  問:年終獎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稅法規定,年終獎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范圍,應歸為工資、薪金所得,也就是說年終獎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目前,年終獎有兩種計稅方式,員工可以選擇比較劃算的計稅方法:一種是單獨計稅,即將一次性取得的年終獎收入除以12個月所得的數額,根據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來計算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是並入綜合所得計稅按年計算納稅,我國個稅改革后,員工工資、薪金所得均採用累計預扣法計算個人所得稅,所謂累計預扣法就是按照全年綜合所得計稅個稅,因此員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不同計稅方式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是不一樣的。員工在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綜合匯算清繳時,可以對年終獎分別選擇單獨計稅、合並計稅進行對比,然后選擇更為劃算的計稅方式。

  山西晚報記者 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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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節期間加班,工資咋算
  春節期間加班,工資應該怎麼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今年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共7天,其中2月1日至3日是法定休假日。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2月1日至3日上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抵銷。
  安排勞動者在1月31日、2月4日至6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1月29日、30日原本為休息日,但因春節放假調休,變成了工作日,在這兩天上班,無加班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抵銷。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所取得的加班工資,應並入工資、薪金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山西晚報記者 武佳

(責編: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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