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可以一判了之

法院不嫌麻煩調解了一件“公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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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郭衛艷)近日,永濟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公告送達民事案件。案件什麼情況下適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案件怎麼調解結案?1月10日,山西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原告張某與被告段某存在銷售代理合同糾紛,原告張某自2020年年初開始維權。起初,張某認為是被告段某的欺詐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先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法院申請刑事自訴以維護合法權益,了解到該案屬於民事糾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訴狀中請求的事實和理由部分與實際案情不完全相符,提供的証據亦不夠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証據鏈,且本案被告下落不明,導致部分事實無法查明。根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証據加以証明,如未能提供証據或証據不足以証明其事實主張的,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永濟市法院通過郵寄等方式均未能成功送達。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作為一種補救性的送達方式,是法院為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不得已而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今年1月1日起,我國法律將公告送達期限從60天縮短為30天,目的在於進一步縮短審理周期,降低訴訟成本,防止訴訟拖延。
  此次“公告”案件,法官本可以一判了之。但為查明案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一方面多次為原告梳理案情,讓原告對本案結果有充分的心理預期,另一方面通過多種方式聯系被告。因被告在外地務工,且無固定工作及居住地點,法官團隊輾轉聯系到被告的哥哥,經過多次釋法明理后,被告的哥哥同意作為中間人聯系被告。法官團隊通過在線調解平台,反復與原告、被告雙方溝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至此,一起本可判決了事的“公告”案件,被永濟市法院圓滿調解結案。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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