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帶來“牢獄之災” 疏忽大意要不得
幫忙帶來“牢獄之災” 疏忽大意要不得
案情:
90后小伙兒大林是一名裝載機駕駛員,在偏關縣工作。2020年11月的一天,大林去加油的路上遇到了同事小楊。原來,小楊的裝載機不小心陷進了土坑裡,嘗試了很多次都無法將車推出,見到大林開著車來了,便請大林幫忙。大林見狀立刻答應,於是小楊站到裝載機鏟斗裡,准備指揮大林推車。
也許是幫忙心切,大林在未確認小楊是否在裝載機鏟斗裡站穩的情況下,便駕駛裝載機行進,導致小楊被裝載機擠壓受傷,后大林雖一直積極與他人共同幫忙將小楊送往醫院救治,小楊還是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了。
偏關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大林未盡到安全駕駛裝載機的義務,在未確認被害人是否在鏟斗裡站穩的情況下駕駛裝載機行進,導致被害人被擠壓失血而亡,其行為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鑒於被告人大林系自首,且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大林有期徒刑四年。判后,被告人大林不服提出上訴,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解析:
古語有雲: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大林本是好意幫忙,不料卻發生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悲劇。那麼,大林的“不小心”為什麼屬於“過失犯罪”而不是“意外事件”呢?
記者向審理該案的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了解到,大林是一名裝載機駕駛員,應該很清楚地知道,在駕駛過程中,未進行安全駕駛會有什麼樣的后果,所以這裡面不存在任何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因此,該事件不屬於意外事件。
簡單來說,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也明確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此外,第二百三十三條也指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此提醒廣大市民,日常生活中無論出於何種情況,行事時須盡審慎注意義務,切莫因疏忽大意釀成難以挽回的后果。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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