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願加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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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張先生:我是某汽車銷售公司的銷售人員,上個月我自願在公司加班時,因工作原因被車剮蹭受傷,單位說我自願加班存在過失,不屬於工傷。請問自願加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衛思奇:張先生,您好!勞動者自願加班,雖不是正常工作時間,但作為獲益一方的用人單位若並未加以制止,應視為以默許方式允許並接受了員工自願加班。您仍然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您自願加班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目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工傷,主要依據的是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對工傷認定採取的是“列舉+排除”的立法模式。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4條列舉的構成工傷的七種情形,分別是:(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規定可看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三要素”。但由於法律條文無法涵蓋和解決工傷認定中千變萬化的具體情形,且基於《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一般在審判實踐中,認為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標准應作廣義理解。即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用以判斷工作原因的輔助或是推定因素。
  條例第16條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分別是:(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結合以上兩條規定和條例的立法精神,“工作時間”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勞動時間,而應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等。由此,自願加班受到傷害屬於條例第14條第(一)項列舉的情形,且根據條例第16條“不得認定為工傷的”的規定,你自願加班亦未被排除出工傷的范圍,根據你介紹的情況,由於你是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所以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對於單位認為你“自願加班存在過失”的問題,首先,“自願加班”並不是“過失”﹔其次,即使你有“過失”,也不屬於條例16條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責編:劉洋、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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