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婚外不正當關系的委托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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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鷗畫


  

【民法典具體條款】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案例】

  2021年1月,女方發現男方出軌第三方。后女方委托第三方機構調查男方婚外不正當關系並簽署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第三方機構向女方提供包括調查小三等“分離小三、保衛家庭”的服務,女方向第三方機構支付30萬元。簽署合同后,女方向第三方機構支付28萬元,第三方機構雖對男方採取跟蹤、偷拍等措施,但未查明第三方任何實質信息。2021年7月,女方要求與第三方機構解約並退還款項。

【法條解讀】

  在本案中女方能否要求第三方機構退還全部款項?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但“社會公共利益”不足以涵蓋“國家利益”,為使概念更為周延,《民法典》用傳統民法上的“公序良序”代替了“社會公共利益”。在合同法領域,公序良俗的本質體現為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意在為契約自由劃定界限,逾越界限從事的法律行為將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們認為,公序良序包括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兩個方面,其中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善良風俗是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在現代社會,憲法是公共秩序最全面、集中的體現。因此,對公共秩序的類型化應訴諸對憲法規范的類型化。結合本案,女方與第三方機構擬通過跟蹤、偷拍等方式調查男方婚外情的委托行為,實質限制、損害了憲法賦予男方的人權,有違公序良序,應當被認定無效。以上,女方有權要求第三方機構退還全部款項。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韓婷婷

(責編:溫文、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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