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寵物致人損傷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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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鷗畫


  

【案例】

  張先生去年買了一隻哈士奇狗,甚是喜愛,給它起名“小哈”,每日下班后都帶小哈在小區裡散步,且多次向鄰居夸贊他的哈士奇性格溫和且聰明,絕對不會咬人。有一天,張先生發現小哈狀態不佳,遂帶小哈去寵物醫院進行檢查。醫生診斷為積食,建議多運動。為了讓小哈盡快恢復健康,第二天早晨,張先生早早起床帶著小哈遛彎,其見小區沒有人,為方便小哈運動,即解開了小哈的繩子。哈士奇非常興奮,一眨眼便不見了。張先生在后面追趕,突然聽到不遠處傳來狗叫聲及哭聲,路過的王女士被小哈咬傷。經詢問得知,王女士見這隻哈士奇長得非常漂亮,想跟它合影,因小哈不配合,王女士即用提包砸向小哈,小哈受到驚嚇,把王女士咬傷。王女士共計花費醫療費XX元,現王女士要求張先生支付全部醫療費,並賠償其他損失。張先生認為,因王女士挑逗在先,才被咬傷,其不應當支付醫療費。在本起案例中,張先生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解讀】

  在各類侵權行為中,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形式,特殊性在於它是一種間接侵權引發的直接責任,其加害行為是人的行為和動物行為的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專門規定了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條款。具體責任承擔分不同情形:
  第一種: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根據該條款,正常情況下,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如有意挑逗、投打動物等,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上述案例中王女士故意投打小哈才被咬傷,存在故意行為,可以減輕張先生的責任。
  第二種: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根據該條款,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沒有給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如沒有遛狗繩,造成他人損害的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上述案例中,張先生在小區內遛狗,未系狗繩,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王女士損傷,張先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第三種:第三人過錯導致動物致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本條規定的第三人的過錯,是指被侵權人和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對動物造成的損害有過錯。一般表現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誘使動物等,致人或財產損害。如果第三人存在過錯,第三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種: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損害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不僅包括烈性犬,還包括類似烈性犬等其他凶猛的危險動物。飼養這種烈性動物致人損害,則無論他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過錯,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的生活。依法養犬,文明養犬,是每一個市民的責任和義務,讓我們攜起手來,規范養犬行為,做一個文明、自律的養犬人,為維護優美整潔的城市環境、建設和諧健康的人居環境而共同努力。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志方 李岩

(責編:劉洋、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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