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要照顧無過錯方
離婚時,財產分割要照顧無過錯方

海鷗畫
【法條】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案例】
男方與女方於2013年12月12日至民政局登記結婚。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孕育婚生子女,女方曾因胎停孕流產三次。雖女方一直在為孕育子女進行治療,但現未有子女。2020年7月,因男方與婚外第三方保持曖昧關系被女方發現導致感情破裂。雙方於2020年7月開始分居,后女方於2021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並要求確認男方為婚姻中的過錯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多分。男方則表示曖昧事項發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不能適用民法典,且其與婚外第三方有曖昧關系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賭博、吸毒等法定過錯情形,因此不能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
【法條解讀】
在本案中女方能否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作為無過錯方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結合本案,男方與第三方曖昧事實、財產購置、債務負擔均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適用民法典更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上,本案應當適用現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婚姻中過錯情形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也就是說,民法典不再對過錯方具體情形加以限定。法官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形認定婚姻中的過錯方。在本案中,女方因胎停孕流產三次且其一直在努力孕育與男方的結晶。以上可看出,女方因各方面原因未育有子女,身體及精神都承擔了較大壓力。在此情況下,男方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案外第三方保持曖昧關系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認定其為婚姻中的過錯方更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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