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肖像權更加有力
保護肖像權更加有力

海鷗畫
【案例】
王小浩性格開朗,日常生活中表情豐富,一些喜感的表情經常將同學逗得哈哈大笑。王小浩考入大學后,新同學鄭方被王小浩逗樂之余,偷偷拍攝了許多王小浩的照片,在與他人微信聊天時經常將王小浩的照片用作“表情包”發送,又有其他同學見這些“表情包”可愛搞笑,進一步使用PS將王小浩的照片加工甚至丑化,以達到更加搞笑的目的。一時間,王小浩的照片被傳播開來,他也因此成了校園裡的“網紅”。王小浩感覺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了侵犯,但是他隱約記得構成侵犯肖像權需要“以營利為目的”,鄭方等同學顯然並非是為了營利,這讓王小浩感到非常困擾。
那麼,鄭方等同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王小浩的肖像權呢?
【法條解讀】
相對於過去《民法通則》“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對什麼是肖像、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肖像權的合法合理使用等各方面,作出了一套更加具體、明確、合理的規定。
一、除了一般意義上人的面部肖像外,有些照片、繪畫等雖然沒有露出面部,但是能夠通過外部形象特征識別出來是某特定人的,也是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受到法律保護。
二、制作、使用、公開肖像須經過肖像權人同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如上述案例中鄭方等同學私自拍攝、將王小浩的照片作為表情包使用的行為﹔以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公開其肖像,如影樓私自將所拍攝的婚紗照挂在櫥窗展示、街頭攝影藝術家將抓拍的行人照片私自進行公開展覽的行為,都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此外,丑化、污損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肖像也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三、不再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的侵權標准。《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則》中“以營利為目的”的表述,像上述案例中,鄭方等同學雖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他們沒有經過王小浩的同意,就制作、使用、公開以及丑化王小浩肖像的行為侵犯了王小浩的肖像權。
四、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其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明確規定了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五種情況,這五種情況也規定有具體的條件限制。分別是:(一)限於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此外《民法典》還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所涉及的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一套規定是在過去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創新的結果,為肖像權保護提供了更加堅實的依據。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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