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者”歸來 民事關系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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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鷗畫


  

【案例】

  小張與小王結婚后,感情和諧並育有一子。某天小張與他人在江邊發生爭執,不幸落水並被沖走,自此下落不明。5年后,債權人小趙持有小張簽字的借條來要求小王還款,小王同意小趙申請宣告小張死亡,在獲得法院裁定后,小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小趙的債務。小張的父母感恩小王的付出,將小張遺產都留給小王。小王再婚后,二人的兒子由小張弟弟收養。失蹤7年后,小張回來了,小王得知后明確表示已再婚,不會與小張生活,而小張父母、弟弟十分高興,並表示小張的兒子可以自己選擇跟隨誰一起生活。令人意外的是,小張發現其出具的借條上被小趙篡改多還了9萬元。小張在失蹤多年后“亡者歸來”,其“生前”建立的許多民事關系該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讀】

  本案中,小張與小王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在小張失聯多年后小王再婚,即便小張回來雙方婚姻關系也不可能恢復。再婚后小王無力撫養其與小張的婚生子,孩子由小張的弟弟收養,符合民間收養習俗與收養法律規定,小張回來后其與孩子的父子關系不能自行恢復,也無法以未經自己同意主張收養無效,隻有在征求孩子的意見后,小張才可以與孩子恢復父子關系。關於小張財產被分割問題,小張有權請求因繼承取得小張“遺產”的小王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小王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小趙變造其與小張簽訂的借款條,並以此強迫小王同意其去法院申請宣告小張死亡,小張可以另行起訴小趙,小趙除應返還其獲得的本金以及產生的利息外,還應當賠償小張損失。
  我國法律規定了宣告公民死亡制度,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一項民事制度。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會使得與其相關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處於不穩定狀態,通過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時了結下落不明人與他人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從而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對自然人死亡在法律上的推定,這種推定將產生與生理死亡基本一樣的法律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到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婚姻關系的效力、子女被收養的效力以及財產返還與賠償責任。(1)關於婚姻關系,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2)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我國依法產生的收養關系受法律承認和保護,沒有法定事由不得主張無效或者擅自解除。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在法律上與子女的親權關系已經消滅,已不存在經其同意的問題。但若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同意的情況,應屬於另外協商的問題。(3)關於財產返還問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此款規定主要是出於情理平衡雙方的利益。一方面,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財產可以繼承的推定被推翻﹔另一方面,繼承人乃是無償取得財產,故而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財產。但是,進一步來說,繼承人取得財產畢竟是因宣告死亡而發生,屬於合法取得,也自然將其作為自己的財產而使用、消費,乃至損毀,以致不能返還。這種情況下繼承人給予適當補償即可。(4)關於賠償責任的問題,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乃是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所導致,並且因此獲得利益,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則該利害關系人存在過錯,其取得財產帶有非法性,不但不應受到利益上的保護,而且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辛瑞 王乙妃

(責編:李琳、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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