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自助行為”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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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鷗畫


  

【案例】

  小張夫婦經營一家燒烤店。2019年,小王一行人到店就餐后,各自起身離開,並未付賬。情急之下,小張追上最后走的小王要求付賬,小王卻以並非自己請客為由拒絕付賬並准備強行離開。小張夫婦一邊拖住小王,一邊報警,雙方拉扯過程中,小王因急於離開不慎摔傷,后送醫診斷為掌骨骨折。數日后,小王將小張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上萬元。

【法條解讀】

  小張夫婦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對於造成小王受傷的結果是否需要擔責?小王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上述案例中這些爭議問題的背后,其實事關“自助行為”制度。
  “自助行為”制度是《民法典》新創設的制度,《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獲得國家機關及時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圍內採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雖然公民對他人財產和自由進行限制本質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但司法實踐中之前已經存在將“自助行為”作為免責事由的嘗試和探索,如:遇吃霸王餐、交通事故后一方要逃逸、發現小偷等情形時,權利人採取一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扣押其財產的行為。
  所以在本案中,雖然在之前的民事立法中,我國並未對“自助行為”有過明確規定,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夫婦實施阻攔拉扯的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其提供服務后收取費用的合法權益,並不具有傷害小王的主觀意圖。不對小王阻攔,則以后就難以實現其合法權益,且其採取阻止小王離開手段的同時,亦向公安機關報了警,請求處置。從小張夫婦行為的前提要件、目的要件、時機要件、方式要件等分析,其行為系屬“自助行為”性質。而且小張夫婦的拉扯阻止行為並未超出“自助行為”的必要限度,所以最終判令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自助行為”的性質屬於自力救濟。一般來說,民事“自助行為”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必須要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條件﹔第二,必須要有時間上的緊迫性,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第三,有事實“自助行為”的必要性,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第四,所實施的“自助行為”必須是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且採取的措施是合理的。《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明確了“自助行為”的適用及限制,是法律對“自助行為”的一種明確肯定。不僅擴展了長期以來的自力救濟制度,並與作為自力救濟行為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相協調,而且其賦予公民在一定條件下的自我保護權利,也是對公力救濟的有益補充。同時,還能避免權利人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一些合理行為,反被苛以侵權責任的情況發生,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辛瑞 李楓

(責編:馬雲梅、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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