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隱私權不容侵犯

山西新聞網>>新聞頻道>>法制新聞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20210422_a32337c4ea719380c2316b3f446dc811.jpg

海鷗畫


  

【案例】

  王女士與朋友入住L縣某快捷酒店。王女士前夫李先生向該酒店工作人員陳某索要王女士的入住信息,陳某將入住登記冊上王女士及其朋友的入住房號、登記時間、家庭住址及聯系方式等信息拍照后交給李先生,導致王女士及其朋友的入住信息泄露,名譽受損。后王女士將該酒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酒店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該案受理后,承辦法官高度重視,對酒店泄露王女士入住信息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並對隱私權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經過多次釋法說理和居中調解,王女士和酒店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酒店以書面形式向王女士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該案調解后,酒店積極主動按照協議向王女士賠禮道歉並一次性支付了精神損失費,雙方握手言和。酒店管理人員表示,今后一定加強管理,保証類似泄露入住人員信息的事情不再發生。

【法條解讀】

  《民法典》強化了公民人格權的保護,使“人格權”獨立成編,恪守了“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加大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構筑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防火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該法條明確了隱私權是自然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上述案例中王女士及其朋友入住酒店的信息屬於王女士及其朋友的個人私密信息,酒店工作人員未征得王女士及其朋友同意,擅自將王女士及其朋友的入住信息泄露給李先生,屬於侵犯王女士及其朋友隱私權的行為。
  《民法典》將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歸納和列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該條規定幾乎涵蓋了所有常見的侵犯隱私權的情形,並在最后進行了兜底規定,使隱私權的保護脈絡更加清晰。另外,該條規定在“權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條款,在目的正當的情況下,其他法律可以由此進行必要的權利限制。
  另外,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甚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民法典》關於隱私權的保護,與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形成一體,更加嚴密的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利,給予自然人更加全面完整的身心保護和身心自由,給予民眾更多的安全感。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趙志方 李岩

(責編:劉洋、candy)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